导读:
[案情]宏达家俱商场与利国家俱公司在1992年11月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利国公司向宏达商场提供家俱10套,每套30000元,计30万元,宏达商场以两辆货车作为抵押,折合价款32万元。当年12月,宏达商场又从利国家俱公司购进了一批沙发15套,每套8000元,共计12万元。宏
[案情]宏达家俱商场与利国家俱公司在1992年11月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 利国公司向宏达商场提供家俱10套,每套30000元,计30万元,宏达商场以两辆货车作为抵 押,折合价款32万元。当年12月,宏达商场又从利国家俱公司购进了一批沙发15套,每套8000 元,共计12万元。宏达家俱公司又以其一辆轻型小车作抵押,该车价款约10万元。1993年, 宏达家俱商场因缺乏市场导向,缺乏经验,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 院宣告破产。5月13日,法院将有关信息通知了已知的债权人。利国家俱公司接到通知后, 认为自己的两批家俱价款共计42万元,而债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价款超过其所担保债务的数额的,超过部分 的属于产财产。”本案中,宏达商场第一次将两辆货车作为抵押其折合价款超过了担保的债务, 这2万元应作为破产财产。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2条第2款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进担保物的 价款的,未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破产程序受偿。”案中由于利国公司获得的抵押物(小 轻型车)不能偿其货款,所以剩下的2万元债权应作为破产债,而不是从上次抵押物的余额部 分进行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