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江阴市xx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江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江阴市xx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独落决定公司破产。
1999年5月26日,吴独落向公司所在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法院征得江阴市xx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受理。
后,法院召集并主持了债权人会议。
江阴市xx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的债权人是江阴市某食品公司。江阴市某食品公司享有20万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江阴市xx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大债权人是杉南市咏顺贸易公司。江阴市xx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欠杉南市咏顺贸易公司15万元。
法院指定江阴市某食品公司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
经过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江阴市xx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进行清算活动。
问:
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本案参考结论
本案中,有下述几处是违法的:
1、设备厂厂长自行决定申请企业破产是不合法的。
2、向公司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是不合法的。
3、丙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不合法的。
4、法院的裁定是不合法的。
参考理论分析
本案中,有下述几处是违法的:
1、设备厂厂长自行决定申请企业破产是不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本案中,作为国有企业的xx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要申请宣告企业破产,应先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才可以申请宣告破产,而不应自行向法院提出申请。
2、向公司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5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的xx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市工商局登记的,应向江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而不应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丙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不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本案中,作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的江阴市某食品公司,是有财产担保而又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有财产担保而又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是没有表决权的,所以也就不能成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4、法院的裁定是不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
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本案中,破产企业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活动,是不合法的。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破产法指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