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是中外合资企业的依法破产。其特点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等有关规定成立的清算委员会,对该公司实施特别清算;(2)根据特别清算结果,由清算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该公司破产还债;(3)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 还债程序。??
武汉恒昶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昶公司")成立于1993年,由武汉八达物 资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公司)与台湾活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活力公司")合资组建,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其中八达公司占58%,活力公司占42%。恒昶公司引进台湾产川奇牌全新制鞋生产线。主要产品为女式皮革时装鞋。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慧辉。公司住址:台湾长江产权流动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投资人八达公司及恒昶公司等单位派员组成恒昶公司清算委员会,对恒昶公司实施特别清算。特别清算审计结果表明,该公司总资产为9,494,659.49元,总债务为24,803,322.22元,恒昶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等有关规定,清算委员会向武汉 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恒昶公司破产还债。?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于2001年2月5日下达[2001]青经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恒昶公司破产还债。随即成立的恒昶公司破产清算小组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严格按照破产清算程序,对破产企业的资产和债务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核对,对债权进行了清收、审计、评估。清算组还在投资方八达公司、青山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按有关精神对破产企业中的 全民制职工给予了妥善安置。?
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3日上午9时召开恒昶公司破产还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清算组"破产清算工作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8日下达(2001)青经破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破产资产980,098.37元;(2)、优先拨付破产费用328,422.40元;(3)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医疗费840,486.70元,按77.53%的比例清偿;(4)、第二、第三顺序清偿比例为零。"青山区人民法院又于2001年8月9日下达(2001)青经破字第1-6号民 事裁定书,宣告终结恒昶公司破产还债程序。?
象恒昶公司这类中外合资性质的企业,在外商离去、正常经营无法开展、资不抵债的状况下,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首先进行特别清算,然后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在当前企业退出机制还不够完善的条件下,采取上述做法,既能使这类中外合资企业及时得到依法终结、注销,又能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样不失为彻底解决类似企业问题的一种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