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把钱转移出去,然后宣告破产,一屁股的债就不用还了。
近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局部金融风波的影响,企业倒闭屡见不鲜。在这些倒闭的企业里,也XX了逃债,浑水摸鱼的。
去年至今,温州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301件,审结218件,分别占全省法院的50.76%和54.36%。这些案件的审结,维护了3339名债权人的权益,化解不良资产33.58亿元。
据温州中院副院长陈XX介绍,在司法实践中,他们发现一个现象:部分企业钻法律空子,大肆转移企业财产,“到宣告破产时企业已成为一个‘空壳’”。
利用破产程序进行逃废债的手段五花八门,比如混同公私财产、违规分红、虚假交易、个别清偿等。
陈XX表示,现行企业破产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亟须出台防范和打击逃废债的操作规则。
昨天上午,温州中院出台《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止逃废债行为的会议纪要》,通过29条措施打击“逃废债”。
《纪要》分29条,从立案、监督、执行、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来预防和处理破产案件中的“逃废债”行为。
有“逃债”嫌疑的
将驳回破产申请
一家企业破产了,涌来一批债主,这些债主都是真的吗?尤其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债权很容易造假。在立案时,必须火眼金睛,严格审查。
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债务企业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或者先剥离企业资产另组企业再申请破产等行为的,将驳回破产申请。
指定管理人可申请调查令
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法院会指定一个管理人,处理相关事项,比如律师事务所。
但管理人没有强制权,如果遇到债务人不配合等困难,往往束手无策,影响案件的推进。
《纪要》创新性提出,管理人可向法院申请调查函、调查令,法院应及时出具。
管理人是否勤勉作为考核指标
管理人是由竞争方式产生的。《纪要》规定,管理人追查逃废债行为的勤勉程度列为法院对管理人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业绩突出的,在下次的竞争中可获加分。
7类行为可予撤销
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的5种行为可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对他人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及放弃债权等。
在破产申请前半年内,有2种行为可撤销: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偏颇性清偿的;和债权人恶意串通,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的。
首创债权人公告告知制度
有债权人来告企业,要求还钱。但法院发现该企业资产根本不够还,或者表面上没钱。
这时,法院将发布公告,引导所有债权人一起提出破产申请。这样做的好处,一方面不用一个个地告,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进入破产程序后可以追查企业所有资产。
逃废债嫌疑人限制出境
对涉嫌逃废债的主要责任人,法院可采取传唤、罚款、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
如果企业主要负责人不移交相关材料、账册,严重影响了破产程序的进行,那么除了现有的企业资产,债权人还可以向企业主要负责人索赔。
温州很多企业都是家族式的,公司的钱还是个人的钱很难分清楚。公私财产混同时,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可将“企业股东及高管”的财产一起并进来处置。
逃废债部分典型案例:
破产前把钱还给身份不明的人
2012年9月26日,龙湾法院裁定某某公司重整,不久该公司宣告破产。
但审计时发现,某某公司在重整前的3个月内,先后多次还钱给一个名叫“丁XX”的人,共331万余元。
但这个“丁XX”在公安人口信息系统里根本查不到。照理讲,某某公司老板张某应该跟“丁XX”很熟,但他竟然也提供不了“丁XX”的身份信息。
温州中院判决,不仅老板张某要把这笔钱还给公司,财务主管郑某没有尽到核实义务,也要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破产前把资产抵押出去
2011年7月,瑞安的XX厂向某银行贷了几笔款,并签订了715万元的抵押合同。
去年5月,XX厂被破产清算。但就在破产前2个月,XX厂和该银行竟然又补签了一份1085万元的抵押合同。抵押物的价值因此提高到了1800万元。
瑞安法院认为,当事人去年补签合同明显存在主观恶意,想让其他债权人不能公平受偿,因此该合同应予撤销。
销毁公司账本
瑞安的XX秀集团主打服装,曾辉煌一时。2012年10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其间,法院发现该公司财务混乱。XX秀曾向银行借款6000多万元,但不知去向。更严重的是,该公司存在私设账外账的行为。法院要求公司法人陈某提交账外账和会计凭证,但他迟迟不交,说是被大火烧毁了。
根据证据,该公司的账外账和会计凭证是被故意销毁或隐匿的。因此,法院判决,陈某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