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新的《企业破产法》实施,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在破产程序中依法指定或选任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全面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被引入国内。自此,破产管理人进入了中国人的视野,并在企业破产程序的启动直到终结,扮演着重要的、无可替代的角色。
然而,媒体日前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时了解到,法行7年,作为破产企业的“贴身管家”,由于“选任程序与条件的实操规则不足”、“没有为管理人报酬提供制度保障”、“ 完全没有设置定期跟踪监控管理人程序”等制度缺陷,导致破产管理人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执业操守令人堪忧”、“不愿意也不敢承担过多的法律责任”等诸多问题,致使一些破产案件由于人为因素而久拖不决。为此,有司法实务界人士建议,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完善现行破产法律程序,保障破产清算程序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