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能力
民事主体破产能力的考量是适用破产程序的关键之一,破产能力是民事主体得以依法被宣告破产的资格,这种资格来源于破产法的特别规定。
一般而言,民事权利能力构成民事主体是否能取得破产能力的基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应当是有破产能力的,但并不意味当然具有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的意义在于其构成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必要条件,没有破产能力的债务人,法院不得宣告其破产。
2、法人的破产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但法人因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而破产能力有所不同。
3、合伙的破产能力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仅有企业法人才具有破产能力,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
1、公司出现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7、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1、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践中,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
2、申请和解的债务人应当遵守有关破产申请的一般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3、债务人在申请和解时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企业的破产程序开始需要满足企业已经被人民法院通过破产申请的,并且需要具备相对的破产能力。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有哪些”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其他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