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经人民法院审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 债务人不具备债务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三、 申请人据以申请破产的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逾期未能补充、更正而坚持提出破产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限期更正、补充,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 经审查核实,申请人申请破产的理由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可申请破产。
五、 债权人据以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