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回权的标的物应该是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或者是债务人从来就没有对此财产取得过所有权的财产,或者是其曾经是该财产的所有权人,但后来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丧失了所有权的财产。
(2)取回权的基础权利是所有权或者他物权。也就是说取回权的发生依据只能是物权关系,而不能是债务人关系。只有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依照物上返还请求权才能提出取回请求。取回权的基础权利最为常见的是所有权。也就说,在管理人所占有的财产中,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如由于租赁、借贷、承揽等原因而被债务人所占有,当所有权人于合同终止后请求返还的情况,是最典型的取回权。
(3)取回权是不以破产债权的变价和分配,而是可以直接向破产管理人主张,直接从破产管理人控制的财产中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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