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取回权得行使
更新时间:2019-03-26 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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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破产法》第29条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这就是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有学者认为,取回权系指破产管理人占有不属于破产财团之他人财产,财产之权利人得不依破产程序,直接对该项财产行使权利,从破产财团取回其财产之权利[1]
《破产法》第29条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这就是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有学者认为,取回权系指破产管理人占有不属于破产财团之他人财产,财产之权利人得不依破产程序,直接对该项财产行使权利,从破产财团取回其财产之权利[1]。取回权也是基于民事法律规定产生的,破产财产的范围应以破产人的财产为限,将他人财产划入破产财产,是对权利人的侵害。《民法通则》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破产法上的取回权即是依此产生的。所以,这一权利并非破产法所创设,只是因其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特点,而称之为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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