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

更新时间:2015-08-17 15:0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机构

  一、什么是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二、怎样选认破产管理人?

  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各国存在三种立法例:

  法院指定管理人

  这为日本、西班牙、法国、比利时等国采用。(我国现行破产立法也是采用这一方式)。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决定指定何人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一般不得干预。但债权人会议对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这一方式最大的优点在于效率高,破产管理人能及时产生,但其主要弊端是债权人的共同意志难以充分体现。

  债权人选任管理人

  这以美国、瑞士、加拿大等国为代表。在这些国家破产宣告后,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宣告至破产管理人被选任出来前或债权人会议一直未选任出破产管理人两种情况下,由法院任命临时破产管理人负责清算事务。这一方式反映了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基本功能要求,“彻底贯彻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自治精神”。但这一方式的不利之处是效率低,可能会出现债权人会议选不出破产管理人的情形。

  由机关指定

  这以我国台湾地区和英国为代表,但这种选任方式可能导致事权不一,因而受到较多的批评。

  我国破产立法究竟应采用何种方式?本文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首先,从破产管理人的地位来看。在英美法系破产管理人为受托人,在大陆法系则无定论,理论上可归为代理说、职务说和代表说三类观点。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不全面完整。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接受破产管理人具有独立的地位,不是任何一方的利益的代表,当然,也不是债权人利益的代表。因此,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可说是一项较独立的工作。我们认为,目前我国采取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的方式是比较合适的。由于破产程序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法律程序,由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在理论上并无不妥,在实践中能及时产生管理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其次,一国采用何种立法例,要考虑该国的自身利益、价值取向、立法精神和目的、法律体系及其相关辅助制度、法律传统等因素即要从本国国情出发。破产管理人制度也不例外。考虑到我国诉讼结构形式受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影响较深,具有职权主义诉讼结构的一般特点,破产管理人阶层尚处于发育阶段;而且,市场经济体制也处于发展阶段,各种相关的辅助机制,保障制度还十分欠缺,在公正与效率的较量中,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公正仍将是主导。所以,由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是适当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破产法的基本功能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关键,如果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债权人会议不能予以有效的监督,这与破产法基本功能的要求是不相符的。因此,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在法院选任管理人后,如有正当理由,可经有表决权债权总额一定比例的债权人表决通过,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

  三、如何更换破产管理人?

  各国破产法一般认为,有损害债权人及债务人利益的行为、违法行为或其他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一职的事由,可以构成破产管理人的解任事由。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破产法都规定在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团有侵占、贪污等行为时,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将其撤换。美国破产法第324条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可以以何种事由解任管理人,但传统的司法实践标准是管理人有欺诈或实际损害破产财团的行为的,得被解任。

  企业破产法第22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不公正的或不能胜任的管理人,但并没有赋予其决定权,是否更换最终仍要由人民法院决定。 而且,该条文也没有规定那些行为属于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该条文的规定操作性明显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33条对 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更换做出了规定,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执 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 利益受到损害。上述规定第34条对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更换做出了规定,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 定更换管理人: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因健 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执业责任保险失效。上述规定第26条还规定: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人民法院不 应指定该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为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出现不适宜任职的法定情形时,法院可以依职权,做出撤换管理人的决定;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有 权提出解除破产管理人职务的请求,交法院依法审查,决定是否撤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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