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权的行使
更新时间:2019-03-26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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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破产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应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向破产管理人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破产管理人承认债权人的抵销请求的,即发生抵销的效果。如果破产管理人对债权人行使抵销权有异议,则应当通过诉讼予以解决。是否行使抵销权,由债权人自已决定;若债权人不行使抵销权,
破产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应以
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向破产管理人作出抵销的
意思表示。破产管理人承认债权人的抵销请求的,即发生抵销的效果。如果破产管理人对债权人行使抵销权有异议,则应当通过诉讼予以解决。是否行使抵销权,由债权人自已决定;若债权人不行使抵销权,破产管理人不得自动主张抵销。若债权人已先清偿其对破产人的债务,即已发生清偿效力,抵销权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得撤销其清偿行为再行主张抵销。
关于抵销权的行使期间,我国《破产法》未作明确规定,学者大多数认为,在
破产宣告后至
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销权。由于破产债权人只能向破产管理人主张抵销,因此,抵销权的行使只能始于破产管理人(在我国称为清算组)成立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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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清算程序。是否可行使破产抵销权?如何行使?
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抵销权必须通过诉讼行使吗
抵销权行使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之间互相负有债务;
2、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根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属于允许抵销的债务;
4、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当事人同意,也可抵销。
抵销的目的是消灭对方的债权,但对方的债权不会无原因的消灭。
债务人消灭对方债权可采用的方法包括清偿、混同、提存、法律或事实的客观给付不能等。而抵销采用的是以享有的对对方的债权相抵的方式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