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7条第2款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几种情况参照这一顺序清偿:
1、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
2、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
3、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合同法应该对公民精神利益进行保护。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可见我国合同法把违反附随义务造成的损害赔偿纳入到违约赔偿范围,全面构建了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体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义务不断扩张,当事人的意志已不再是合同的唯一来源。合同义务不断扩张,当事人的意志已不再是合同的唯一来源。“合同关系的大部分内容可以来源于习惯、公平观念和政策,而不被局限在合同所明示或暗示的内容之中”。这就是社会强加给合同当事人的大量非约定义务,而不再是完全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而产生的义务。合同责任已不再是原始意义上的合同责任,而带有了相当浓厚的侵权色彩。合同责任不再仅仅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还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违约责任在向侵权责任靠拢,这使得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成为可能。
(1)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种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2)债权清偿顺序、各顺序的种类与数额,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还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由于破产人往往破产财产种类繁多,全部财产变价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且破产程序的进行需要花费大量费用,因此对破产财产在做最后一次分配之前可实行中间分配,以有利于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在最后分配结束后或破产程序结束后,法院在一定时期内发现破产企业仍有可供分配的财产,需要对该财产做追加分配。
各国破产法对追加分配都有规定,一般追加分配的财产有以下几种:
(1)破产程序终结后,新发现的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
(2)附解除条件的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结束后,解除条件成立,债权人所返还的抵销额或提存的分配额。
(3)对有异议的破产债权提起诉讼,并就其债权额从破产财产中采取提存的保全措施,在债权人败诉时所返还的提存额。
(4)因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分配错误而返还的财产。
以上就是破产财产分配规定有哪些不足的相关内容。破产财产分配是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将破产财产按照清偿顺序,公平地进行分配的程序。。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