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与债务人财产的关系

更新时间:2021-12-03 15:5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对于财产保全,一般情况下是无需由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因为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存在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关于破产财产与债务人财产的关系的内容,以下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如何区分

  新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作了清楚的区分。其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在破产清算一章中的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由此可见,在新破产法中,破产财产仅在狭义上使用,指在清算程序中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财产。之所以对两者作出这种区分,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在此前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中,破产清算程序居于主导地位,破产财产在广义和狭义上区别不大。破产财产的概念侧重用于清算分配。而在新破产法新增的以企业复兴为目标的重整程序中,破产企业的财产将在债务人或管理人的管理下进行继续经营,在成功的重整中,债权人要按照重整计划获得债权清偿,债务人的财产不再用于清算分配。故此时“破产财产”的提法不能准确涵盖重整程序下的债务人财产状态。

  新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的专章规定,强调了债务人财产的特殊法律地位。根据第四章规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原破产企业的财产成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债务人控制的财产,而是特定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财产集合。这种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存在目的的特殊性。债务人财产的存在目的是为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完成而存在。

  第二,债务人财产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在债务人财产转化为“债务人财产”之后,这一财产事实上的权利主体不再是原企业的所有者,而是债权人。

  第三,财产管理主体的特殊性。根据新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负责接管与管理。

  第四,存在形式上的集合性。债务人财产是一个概括性的财产概念,包括在破产受理时以及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有财产的集合和权益的集合。

破产财产与债务人财产

二、

债务人转移财产怎么办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债权人可向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对于这种财产保全,一般情况下是无需由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因为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存在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

三、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2、欺诈破产行为

  (1)可撤销行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①无偿转让财产的;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⑤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无效行为。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3)管理人的追回权。因上述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3、破产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出卖人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4、破产抵销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

  5、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⑤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⑥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破产财产与债务人财产的关系的全部内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如果您还不懂,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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