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退票问题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5-01-24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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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票据作为结算债权、债务的一种信用工具,在金融市场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支付工具。值得注意的是,票据在流通操作过程中,由于一些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对票据的有关法律、法规缺...

  票据作为结算债权、债务的一种信用工具,在金融市场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支付工具。值得注意的是,票据在流通操作过程中,由于一些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对票据的有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把握不准,有意无意造成票据无理拒付,退票行为屡禁不止,使票据市场发展受到阻碍。票据加盖印章不规范造成退票在票据结算中,经常有以银行持票人处盖章不清、背书人签章超出背书人栏、提示付款签章错盖在背书人栏、汇票无经办员章、汇票专用章不清、背书签章不清无法辨别等现象造成退票。

  另外,由于背书人签章有误,需在下一栏背书人签章处重新盖章,原盖的错误印章划去,原则上该票据能继续转让,但在具体实务中,这种票据会被受理人以不规范为由不予受理。票据背书不规范造成退票日常工作中,经常有银行以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退票。《票据法》第29条、《支付结算办法》第29条规定,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银行以背书没有记载日期为由退票是错误的。票据因背书时用圆珠笔填写而退票,这种做法没有制度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第120条规定,签发支票应当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但对于背书时记载有关事项用何种笔迹书写,却没有明确规定。未记载被背书人的背书是否有效。银行受理票据审查不严造成退票一是对有关结算制度办法理解和执行不一致。

  《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相继出台,为结算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银行经办人员平时对有关结算制度法规理解和掌握不够,受理开户单位提交的票据凭证没能认真审查,出现工作上的失误,往往使一些不规范的票据凭证蒙混过关,进入同城票据交换领域,相对增加了同城的退票量。二是利益驱动使得银行“鸡蛋里挑骨头”。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银行商业化进程日趋加剧,工效挂钩,指标考核已成为绝大多数金融职工的口头禅,为此,个别金融机构为了求效益、求存款,对一些额度较大的票据想方设法找毛病、找问题,编造种种理由不予付款甚至造成人为的无理退票。

  另外,媒体在翻阅同城票据退出、退入登记簿时,还发现因大写不规范、大小写不符、日期涂改、出票日期有误等原因造成退票的较多,银行应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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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便为无效。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该七个方面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2.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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