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证人的追索权如何行使

更新时间:2018-12-18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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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追索权对维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票据保证人的追索权如何行使?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票据保证人的追索权如何行使的知识。

  行使追索权有一条得到世界各国认可的规则,即是票据到期的时候,票据仍未得到付款的事实,这样便可以使用追索权,当然还有其他方式。那么票据保证人的追索权如何行使?以下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整理有关票据保证人的追索权如何行使及其相关内容的知识。

  一、什么是票据保证人

  票据保证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付款加以保证的人。保证人可以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提供担保。

票据保证人的追索权如何行使

  二、票据保证人的性质与责任

  票据保证人的责任及性质:

  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从上述规定来看,票据保证的保证人,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及性质如下:

  (1)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责任。就票据债务来说,包括主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和从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即追索义务;而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并不是确定的某种义务,可能是付款义务,也可能是偿还义务。究竟为何种义务,需要依被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来确定。因而,保证人的责任,也就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一致,这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责任的同一性。

  (2)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票据保证行为不仅是一种保证行为,而且是一种票据行为。因而,从保证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从属性,作为保证债务,从属于被保证债务,所发生的责任是从属性责任;而从票据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独立性,作为票据保证债务,又相对独立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基于这一点,也可以说,在票据保证上,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

  (3)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同一责任,而且是连带责任。同一责任所表明的,是在责任的性质、范围、效力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内容上的一致性。不过,尽管两个责任在内容上有完全一致性,但毕竟是两个分别成立的,并且是分别履行的债务,即保证债务和被保证债务,二者不能合二为一,因而,也就需要在两个债务之间,确定其履行上的先后顺位。连带责任所表明的,则是在责任承担的过程中的同位性,即履行义务先后的同位性。

  三、票据保证人的追索权如何行使

  行使票据追索权需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实质要件是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拒绝付款”,不仅包括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的情形,还包括付款人客观上无力履行付款义务而无法付款的情形。票据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是指持票人应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证明。所谓证明,可以是退票理由书、拒绝证明,也可以是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等。

  票据保证人需要行使追索权需要一定条件。那么根据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什么是票据保证人,以及票据保证人的性质与责任,票据保证人的追索权如何行使等相关知识。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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