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债权人是指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法律关系中可以享有票据权利的人。
票据的最初债权人是出票时的收款人,之后随着票据的流转,从票据的持有人处受让取得票据的人就成为票据的债权人。
例如汇票持票人就是承兑人、所有背书人及出票人的债权人。作为债权人,其权利可以背书后交付或交付直接转让于他人,无须通知债务人。汇票未承兑以前,就收款人对出票人而言,收款人是债权人。其他一切被背书人对其前手而言是债权人,而对其后手,则是债务人。持票人是票据最主要的债权人。
票据权利人是有转让权的,票据转让的方式:
单纯交付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付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许多票据行为都以交付票据为必要,但这些交付行为与转让票据的交付行为在目的和意义上均有区别。例如,出票行为中的交付目的在于完成出票行为,使票据处于流通领域,而作为票据转让的交付,其目的在于转移票据权利与他人。
单纯交付转让票据,简单而且方便,但它仅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无记名票据,一是空白背书票据。因此,在不承认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的国家,单纯交付的票据转让就不被承认。我国《票据法》对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均不予承认,因而单纯交付的票据转让也就当然被禁止。《统一汇票本票法》虽不承认无记名汇票,但允许空白背书,因此该法对空白背书的汇票允许以单纯交付转让。台湾票据法对单纯交付转让票据则予以完全的承认。
背书交付即作成背书后并将票据交付于他人。背书是票据流通的主要方法,为人们广泛地使用。在性质上,背书是一种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为目的的单方法律行为。行为人即让与权利的人,是背书人,受让权利的人为被背书人。
票据转让除了转让方法简便,转让成本低廉外,其在效力上也与一般的债权转让不同。与民法的一般债权转让相比,票据转让有以下几个特点:
票据转让只须有让与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例如背书转让,只须由背书人(让与人)签章即可,有时虽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但这仍是背书人的行为,无须被背书人同意,更无须被背书人签名。且不论依任何方式转让票据,均不必通知债务人。而一般的债权转让则是一种合同行为,它不仅需要双方就转让问题达成合意。而且他们所为的转让不通知债务人不能生效。
背书转让,背书人必须依法定方式作成背书并交付票据于被背书人。单纯的交付转让也必须交付票据与受让人。而一般的债权转让,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只须让与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通常为非要式行为。
票据转让后,让与人(背书人)即成为票据债务人之一,仍留在票据关系中,承担担保承兑(在汇票)与担保付款(在汇票、本票与支票)之责。而一般的债权转让,债权人在让与债权后即脱离债务关系。即使将来债权不获清偿,原债权人(让与人)也不负任何责任,除非合同另有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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