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票据买卖民事法律效力的探讨

更新时间:2016-05-04 16: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票据贴现是以补贴一定数额利息的方式转让尚未到期的票据,商业银行是办理贴现业务的专业机构。

  对于汇票买卖的法律效力,目前有如下三种主要的判决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票据买卖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应属无效,按双方过错大小判定责任分担。该观点所称的禁止性规定是国务院发文《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列举式规定,其中包括“非法票据贴现”。基于该判决观点,双方当事人由于担心私下买卖票据会受到法律制裁,不愿意承认存在票据买卖关系,在诉辩中避重就轻,虚构民间借贷、贸易合同等基础法律关系用以掩盖票据买卖的真相,客观上给查证事实造成阻碍。

  第二种观点认为,票据买卖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权利义务性质,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应确认其在民法上的效力。

  第三种观点认为,票据买卖应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票据买卖实质上是票据贴现,而违规票据贴现是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原因关系不影响票据权利转让票据行为的效力,只要贴现人支付对价,则应享有票据权利,不以在票据上进行签章作为条件。

  笔者认为,以上三种观点各有其合理性,但亦带有各自的局限性。笔者试从以下三个层次展开对汇票买卖行为的效力分析。

  一、应认定汇票买卖合同本身合法有效

  1、票据买卖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层级的强制性规定。

  票据贴现是以补贴一定数额利息的方式转让尚未到期的票据,商业银行是办理贴现业务的专业机构。在民法层面上,民间的私自票据贴现因违反《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应被认定为非法行为,但判定合同关系是否有效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判定合同无效的标准,票据买卖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层级的强制性规定,如亦无其他符合该条规定无效之情形,则仍应认定票据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即使在刑法层面上票据买卖可致定罪,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并不必然受此类犯罪行为的影响而致无效。此派观点的理据大致在于:对非法经营类犯罪,公法规范所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可见,此类规定多为管理性强制规定。此外,非法经营类犯罪的构成是多个非法经营行为叠加的结果(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除外),对以数额为定罪条件的犯罪亦存在量变到质变的阶段性考量,等等。

  2、虚构贸易背景不影响票据买卖合同的效力。

  承兑汇票买卖主要有两种获利方式:一是在现金付款与承兑汇票结算均为可行的情形下,卖家允许买家以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代替现金进行结算,买家则以现金购买需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以获取差价利益。该类票据买卖以实际存在的商品或劳务等交易为基础,相对风险可控。二是融资性票据,俗称“空票”,出票人、持票人以直接融资的目的签发或转让票据,此类票据买卖中会出现为赚取差价、套取现金目的而伪造商业贸易合同,虚构贸易背景的情形。在目前银行办理贴现业务中,将对贸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的审查作为贸易背景审核的主要要求,只要“空票”情形尚未达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损害国家利益的程度,其性质应为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但此时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为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的银行,待撤销或待变更的客体应为承兑协议。对于汇票买受人与汇票出卖人而言,双方对于票据买卖的事实均属明知,票据买卖出于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票据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买受人支付对价后可取得标的物,故票据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应受影响。在如前所述确认票据买卖的合法性后,票据买卖环节伪造商业贸易合同,虚构贸易背景的情形也将会逐渐减少。

  3、票据买卖的盛行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故尚应予积极对待。

  一方面,有资金能力的买家企业依据其在银行大客户的优势地位进行资金坐支,通过票据买卖同时享有贴现利息和票据收支差额两笔利益回报;另一方面,缺乏资金融通能力的小卖家在融资困难时,希望通过票据买卖获取大量的、即时性的资金给补。对于票据买卖的盛行,恐难再以法律未规定该转让方式为由,否定买卖票据的效力,建议居于客观中立的立场分析票据买卖这种经济现象存在的必然性,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探讨解决纠纷的方法。

  二、应认定汇票买受人可取得票据权利

  1、票据买受人支付对价即可取得票据。

  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对于买受人而言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应的代价。在汇票买卖关系中,持票人买受票据时已支付对价,应认定即为具备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真实交易关系,则相应取得票据。在汇票买卖中,票面记载的前后手之间通常既不认识,也无业务往来,因此票据买受人只要能够证明其向票据买卖的相对人或该相对人指定的收款人支付对价即可,原则上既无须证明自己与票面记载的前手之间存在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亦无须证明交付人与票据记载的前手之间具有前述实质上的基础法律关系。此外亦应认定票据买受人不负有审核其票据前手取得票据是否具有真实交易关系的义务。

  2、享有票据权利应以票面有效签章作为必要证据。

  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应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享有合法的汇票权利。要式性是票据法的基本特征,主张只要享有票据权利不以在票据上签章作为条件的观点,其实质是以动产交付占有作为票据权利的公示方式,该观点显然与票据要式性及文义性的基本法理相悖。依据票据法第四条的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而接受票据的后手仅负有审查背书在形式上是否连续,票据签章及票据的必要记载事项是否齐全的义务。

  3、票据买受人可自行补记被背书人名称。

  空白背书的授权补记限于被背书人的名称,汇票买受人可自行补记,确保承兑人或付款人接受的是一张背书连续、票据要素记载完整的有效票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九条已确认汇票空白背书的转让效力,即规定汇票的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的记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该规定实则是对票据法第三十条必须记载事项进行了扩张解释,授权持票人进行补记,持票人补记的权力来自于有意留白的背书人的事先授权,该规定亦参照了国外的相关立法例。如英国《1882年汇票法》第8条第3款规定,凡汇票中明示以持票人为受款人,或者汇票唯一的背书或最后一次背书是空白背书时,该汇票属于持票人受款汇票,它又称为无记名汇票。第32条规定,空白背书一经原受款人在票背面签名即行生效。第34条第1款规定,空白背书不需特别指定被背书人,任何持票人均可据其要求支付,等等。

  三、应合理区分不同汇票买受人各自享有权利的性质及范围

  1、应确定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彼此分离的认定原则。

  私自票据贴现即票据买卖,构成票据的基础关系或原因关系。依据票据的无因性理论,票据原因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故二者应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依据票据无因性原则,票据系文义证券,以票据作为权利载体,如买受人已被记载为票据的被背书人,则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彼此分离,买受人可依据票据记载主张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在内的票据权利。由于汇票买受人的权利是以票面签章为依据,票据法第七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通常情况下,有效的法人签章必须由单位公章与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私章组成,两者缺一不可。由此可见,汇票买受人欲成为票据权利人参与票据关系,原则上该买受人只能是单位,不能是自然人。

  2、汇票接受人为自然人的,可选择以票据当事人的代理人身份签章。

  法律并不禁止自然人成为汇票的接受人,但因前述签章限制,自然人难以成为票据当事人,直接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此时,如为将来行使权利的方便考虑,其可选择以票据当事人的代理人身份在票据上签名,从事票据行为。欲构成票据法上规定的代理,则必须符合票据法规定的代理构成要件,依据票据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依照前述规定,票据代理必须具备以下要件:其一,在票据上注明代理字样;其二,票据载明代理人与被理人的姓名或名称,通常表述为“某某人代理某某人”。至于票据代理人与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配内容,可另外通过合同等民事法律关系予以约定。同理,汇票接受人也可要求其交易相对人对即自然人身份的买卖相对人作为票据代理人在票据上签名,则其向该代理人的付款亦可视为其向票据前手的付款,从而将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合一,简化在将来诉讼中对存在真实交易关系予以举证的证明内容。

  3、排除票据权利的例外情形。

  在买卖标的物为变造票据的情形下,一旦变造事项涉及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的不得更改事项,则该被变造的票据无效。在票据无效的情形下,即使买受人被记载为票据的被背书人,其并不能依变造票据取得票据上的权利,此时票据买卖双方形成民法调整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买受人虽不享有票据权利,但可通过民法上的请求权主张权利,具体为何请求权,可视个案案情确定,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主张合同因欺诈被撤销,或主张合同有效但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等。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票据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71127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房屋买卖法律效力
仍然不能排除房主在房屋上设置抵押、或另外再与他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或有涉及强制执行的其他债务。但是,这只是可能影响你房屋权利的实现,并不意味着会出现诈骗。
关于暑期工的问题,不给工资怎么办
一、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有工会的单位,可首先向工会反映情况,通过工会与用工方进行交涉;若单位还没有成立工会组织,也可直接向用工方提出协商要求;被拖欠工资的工人还
网上买狗被骗了怎么办?
你好!你可以考虑报警处理
在解封QQ的时候,我要把手持身份证的照片上传一下
上传证件照注意事项:1、上传资料注意清晰度,身份证正面需看清头像、姓名、地址及身份证号码;背面需在有效期内;2、电子渠道(联通网上营业厅及手机营业厅)新用户身份
但社保尚未缴纳15年,公司不购买社保违法吗?
社保是强制险,公司必须要为员工购买,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给你交社保,若公司没有买社保或没有按实际工工资交社保,员工可以向社保局要求公司补交过去15个月的
宿舍教官半夜突然出现长窗户上凝视着我,被吓到了
宿舍教官的行为可能构成违法。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都可能构成违法。处理方式包括沟通、向上级反映、报警等,选择方式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
关于精神分裂症患者10年多次住院天天吃药司法精神鉴定机构鉴定都鉴定内容都有几项,律师讲解29元多少内
精神分裂症患者司法精神鉴定内容在不同情况下有所不同。对于诊断评估,鉴定机构会判断病情严重程度;病因分析则探讨病因及影响因素;责任能力判定则涉及患者行为时的精神状
我是劳务派遣有合同能在农村入党吗
入党常见处理方式包括提交入党申请书、参加党课培训、接受组织考察等。选择处理方式时,应关注个人条件与入党要求的匹配度,以及所在党组织的具体规定。解释:入党是一个系
如果说是因为迟到扣款,可以超过百分之二十吗
迟到扣款问题,若扣款未超百分之二十,通常属合法范围,员工可理解并接受。若超过此比例,员工应首先与雇主沟通,了解扣款依据及原因,并尝试协商解决方案。若沟通无果,员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