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执票人在汇票到期之前,可以要求承兑银行在该汇票上作到期付款的记载。承兑银行承担票据责任怎么承担?找法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
一、承兑银行承担票据责任怎么承担?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在实务中,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文句(即“承兑”字样)已经印在汇票的正面,如“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日由本行付款”等,无须承兑人另行记载,承兑人只需在承兑人签章处签章并在承兑日期栏填明承兑日期即可。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二、票据的责任
1、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2、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提示: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
3、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事由,付款人可以对持票人拒绝付款。
提示: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4、拒绝付款
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这就是所谓的票据“抗辩”。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当然,若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解答的关于承兑银行承担票据责任怎么承担的问题。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载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