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是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广泛采用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中的一种重要制度。在票据活动中,为了适应票据广泛使用和流通的需要,方便票据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及时、有效地使用票据,采用代理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因此《票据法》规定了票据行为的代理,并对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的责任作了如下规定。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 ,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当事人可以形成代理关系。形成代理关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票据当事人需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票据代理旨意记载在票据上之前,被代理人一般需将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通过口头或者书面传达给代理人,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票据代理的授权,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即采用《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授权委托书的方式;
二、代理人需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签章是票据代理关系生效的必须条件,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签章,即使在票据上注明了代理字样,仍然不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
三、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一个有效的票据代理关系,除了代理人的签章外,还需要记载两个内容: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和记载“代理”旨意 。如“代理”字样或与其类似文句 。符合以上条件的票据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没有授与其代理权情况下,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票据法》规定无权代理的“ 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承担无权代理的责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必须是无权代理人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如果是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章 ,则只发生被代理人的票据责任 ,而不发生代理人的票据责任;二、必须是票据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票据的无权代理行为虽然具备代理的形式要件,但由于没有得到被代理人代理旨意并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该无权代理人应自负其责;三、代理行为必须没有瑕疵。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如有瑕疵,那么他不负无权代理所应承担的责任,例如,无权代理人如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于主体资格不合格 ,没有承担票据责任的能力,再例如,票据上的记载不能反映出是代理关系,那么就不能按无权代理确定付款责任。
越权代理是指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确定付款责任的代理行为。在实务中容易出现的越权代理有以下三种情况:一、增加票据金额的越权代理。即代理人超越被代理人授权填写金额的限度而增加了票据金额,从而增大了被代理人的票据债务,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代理出票的时候。二、提早到期日的超权代理。三、记载被代理人履行不方便的付款地的越权代理。我国票据法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以上三项越权代理中,关于第一项,被代理人可以就越权部分主张对物抗辩,但须承担未越权部分的票据责任,关于第二项、第三项,由于主要影响到债务的履行条件,而不影响票据债务本身,被代理人不能主张对物抗辩,以免损害正当持票人的利益,影响票据使用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