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县招商促进局的原会计黄某,利用职务之便骗取、侵吞单位公款,数额达35万余元。被检举揭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向局领导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结合其犯罪事实及案后的表现,对其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10~2013年,被告人黄某利用担任靖西县招商促进局会计的职务便利,在使用县招商局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转账支付本单位经费开支时,通过虚构县招商局 32笔经费项目开支,先后把县招商局的341085元资金转账到自己和自己借用的亲友个人银行卡账户上,然后黄某或是将款从银行抽出供自己使用,或是直接用于抵偿黄某欠亲友的债务。2011年7月13日,黄某将招商局领导同意开支给靖西县“精通家常菜”饭店的1366元餐费转入个人持有的银行卡予以侵吞;2012年4月11日,黄某将招商局领导同意开支给“乔丹运动服装专卖店”的5500元货款转入个人持有的银行卡上予以侵吞。2012年7月,被告人黄某在县招商局领导同意支付给靖西县壮锦厂的12510元货款时,私自加大支付货款金额至20500元,多加的货款7990元被黄某侵吞。
2013年4月,被告人黄某的问题暴露,2013年5~9月被告人黄某分6次将骗取或侵吞县招商局的349056元退还给县招商局。9月16日,黄某主动向靖西县招商局领导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担任单位会计职务之便,采用伪造票据等方法,多次骗取、侵吞公款共355941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黄某犯罪后向本单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黄某主动退出全部赃款,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