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时效的期限
更新时间:2019-03-17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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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③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
① 持票人对票据的
出票人和
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年内不行使,见票即付的
汇票、
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② 持票人对
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③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④ 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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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记忆
我国票据法从票据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并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做了规定,具体包括:
(1)关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2)关于票据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票据
法律分析: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上的权利的消灭时效,即票据权利人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就可以依票据权利人超过票据时效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