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丧失的原因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9-07-25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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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票据背书就是在可转让的票据后进行填写所接收票据单位的信息,加盖印鉴进行转让。比如我们常见的支票就可以进行背书转让。那么银行票据背书是什么意思?票据背书的注意事项是什么?接下来就让找法网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票据权利丧失的原因有哪些

  (1)付款。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0条的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2)追索义务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2条的规定,被追索人依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而进行相应金额的清偿后,其责任解除。这时,并不是所有的票据债务都归于消灭,依被追索人在票据关系中的地位不同而有所不同。汇票的承兑人或其他票据的出票人履行完追索义务,票据权利完全消灭;被迫索人为尚有前手的背书人或保证人的,在履行完追索义务后,还可以行使再追索权,这时的票据权利仍未彻底消灭,而只是“相对消灭”

  (3)票据时效期间届满。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第一,持票人对汇票、本票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第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第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第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4)票据记载事项欠缺。票据法第18条规定,票据可以因记载事项的欠缺而使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这时,持票人只享有利益偿还请求权。

  (5)保全手续欠缺。我国票据法第65条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除此之外,票据物质形态的消灭也可以使票据权利消灭,民法上一般债权的消灭事由如抵销、混同、提存、免除等也可以使票据权利消灭。

票据权利丧失的原因有哪些

  二、票据的特性

  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2.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

  3.各国的票据法都要求对票据的形式和内容保持标准化和规范化;

  4.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除了票据本身的限制外,票据是可以凭背书和交付而转让。

  三、票据权利丧失的补救方法有哪些

  1.挂失止付

  (1)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

  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票据权利丧失的原因有哪些的全部内容,票据丧失又分为票据的绝对丧失与票据的相对丧失。票据是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请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提供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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