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人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就可以依票据权利人超过票据时效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接下来由找法网的为您解答关于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和丧失的区别在哪的问题。
一、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和丧失的区别在哪?
票据权利消灭,主要是票据权利时效经过而导致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票据权利丧失,主要是持票人因遗失票据等原因导致的票据票面权利丧失。
两者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第一、原因不同。票据权利消灭是票据权利时效经过而导致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票据权利丧失是持票人因遗失票据等原因导致的票据票面权利丧失。
第二、救济方式不同。票据权利消灭后民事权利义务可能还存在,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合同等权利救济,而票据权利丧失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救济权利。
第三、后果不同。票据权利消灭是票据权利义务永远消灭,而票据权利丧失后票据权利义务尚存在,票据权利恢复后,任然可以主张票据权利。
银行汇票的时效经过,票据关系消灭后,持票人请求付款,付款人银行不需要向持票人付款,但如果民事权利义务未消灭且民事权利未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仍然享受相应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民事义务人(义务人可能是出票人)主张民事权利义务。
票据权利丧失,并不当然丧失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规定
我国票据法从票据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并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做了规定,具体是:
(1)关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为了尽快地支付票据金额,解除票据债务人的责任,票据法对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作出了规定。第一,对于远期汇票,从票据到期日开始,如果在二年之内,持票人持续没有向汇票的出票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的,则该票据权利丧失,票据债务人可以不再承担票据责任。第二,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从出票日起计算,持票人超过二年一直未向出票人或付款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则丧失该票据权利。第三,对于支票,持票人的权利从出票日起六个月内持续不行使的,则该张支票的权利即丧失。
(2)关于票据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为了防止追索权人在行使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过程中拖延时间,造成票据债务长期得不到了结,票据法对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也作出了规定。第一,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从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内不行使,则丧失该追索权。第二,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后,从清偿日起或发生清偿纠纷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则该再追索权因此而丧失。
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和丧失的区别在哪的内容,持票人或追索权人一定要注意权利的行使期间,并在该时效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以防止合法权利的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