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融资性票据管理立规

更新时间:2019-03-15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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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票据市场的不断发展,票据业务已成为很多银行的主要盈利点之一,对这项业务的内审及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也在逐渐加强,但在真实贸易背景这一点上,仍存在着银行与监管层的监管博弈。辩证看待两种不同观点票据市场在我国的发展起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最初是为了解

  随着票据市场的不断发展,票据业务已成为很多银行的主要盈利点之一,对这项业务的内审及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也在逐渐加强,但在真实贸易背景这一点上,仍存在着银行与监管层的监管博弈。

  辩证看待两种不同观点票据市场在我国的发展起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最初是为了解决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货款,弥补当时信用体系的缺陷,以及作为建立企业之间信用关系的工具而出现的。这正说明了在起步阶段,市场参与主体普遍存在信用缺失的问题。针对这一情况,监管层对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进行了强制规定,并一直延续至今。

  随着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对是否继续坚持票据交易背景真实这一点,开始有了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真实交易关系为基础发展票据市场,有助于提高贷款供应与实体经济需求的切合程度,并进而有效防止通货膨胀,应坚持执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真实贸易为背景”的票据理论基础国外已经淘汰,国外大约1/3是融资性票据,不一定有真实交易而是靠信誉来融资。商品流通和票据的流通是脱节的,只要各种要素具备,就要无条件付款。我们应与国际接轨,取消票据交易真实性要求。

  根据笔者对票据工作及内审工作的经验,觉得应综合两种不同观点,辩证的统一:支持票据真实交易背景的要求,但对票据业务要根据签发、贴现等不同阶段区别对待。

  实际存在的问题对票据交易背景真实这一要求,在当前的实际工作中,主要面临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的一些相互矛盾、尴尬的问题。

  一方面,理论上存在矛盾。票据交易背景真实这一要求与票据无因性的基本属性相矛盾。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的受让人取得票据,只要票据符合法定要式并依法取得,持票人就享有票据权利,其无须调查该票据产生的原因。这些原因,票据上也无需记载,票据权利人持票行使票据权利时,也不需要向票据付款人明示。票据的无因性立法是国际立法通例。而我国《票据法》第10条和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22条都规定了票据交易背景真实性问题。因为《票据法》是强制法,如果违反这些强制性的规定,必将会导致票据无效或者票据行为无效。显然,我国法律中规定的票据交易背景问题实际上是不承认票据无因性的。

  另一方面,实际工作中也会遇到诸多问题。第一,交易背景真实性在现实中无法完整实现或被大打折扣。我国票据的流通除了在签发、贴现时审查交易背景外,企业持票人不用关心前手交易是否真实,没有精力也不可能对票据流通的每一环节进行调查;而银行在办理票据贴现时,审查交易背景也仅是对最后两家企业的交易真实性进行调查了解,对于该环节之前再前手的交易和出票的背景则不用了解,法律规定的交易背景真实性在现实中无法完整实现。[page]

  第二,判别标准不可靠、不尽符合市场经济的现状。1997年12月1日实施的《支付结算办法》提出将增值税发票作为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判别标准,要求企业申办票据贴现时,须提供增值税发票复印件。2005年9月5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虽在管理思路上有了拓展,但也仅将标准增加为“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然而,以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复印件作为判别标准是很不可靠的。一是复印件很容易伪造;二是对于同一份发票,申请人可以复印多张并分别在不同银行进行贴现,或在同一银行不同分支机构不同时间进行贴现。即使要求提供发票原件,贴现申请人也可以把其他以现金等方式结算的交易项下的发票挪到此处使用,银行根本不可能审查出来。另外,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中,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不一定能及时提供发票,许多交易关系是供需双方在一个总合同下,根据供货情况分次以商业汇票进行小结,总合同执行完了或年终一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结算。这种判别标准导致了具有真实交易关系的票据因为无发票而无法及时办理贴现,或贴现后无法办理转贴现和再贴现,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经过贴现申请人的精巧“包装”,反而能顺利贴现。

  第三,监管标准不统一。对票据“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查要求,银行做到什么程度,各地要求不一。这可能会造成不同地区不同银行机构的不公平竞争。

  相关建议由于目前我国关于票据方面的法律环境、信用机制、风险防范体系还不健全,在一段时期乃至较长一段时期内,坚持真实交易背景仍然十分必要。如上所述,只是需要区别地对待票据业务的各个环节,并考虑票据业务未来的发展方向,采取堵和疏并重的办法。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建议:一方面,建议修改完善有关票据业务的法律、法规。

  其一,制定详细统一的交易规则。现有的票据法律法规对票据交易和形式的描述过于笼统,宜设计出一套详细的规则,在全国范围内共同遵守,防止不公平竞争带来的银行冒险违规;其二,侧重票据签发时的交易背景真实性检查,并将银行承兑汇票纳入信贷管理及限额管理;其三,取消办理贴现业务时的交易背景真实性检查。审查票据的真实交易背景,重点在签发环节而不在贴现环节,可以取消办理贴现时的交易背景真实性检查。

  另一方面,建议发展融资类票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免除了转贴现和再贴现的真实交易背景审查,表明央行承认转贴现及再贴现交易的纯融资业务特性,联想2005年5月央行推出的短期融资券,说明央行在融资性票据方面的探索已经展开。在此建议如下:[page]

  一是制定相应的《融资性票据管理办法》。现实工作中很难避免融资票据,机械地过严限制必然削弱票据功能,不利于我国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对融资票据与其千方百计堵截,倒不如加以有效疏导;与其任其私下滥用,不如承认其合法地位,规范运作。二是尽快建立无纸化票据市场。实物票据不利于防范风险,而电子票据可使票据的流通速度更快,通过网上电子认证更好地预防和杜绝造假。希望能够尽快依托中国票据网,运用计算机手段,建立一个类似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那样统一的交易平台,提供票据贴现、转贴现的买卖信息、查询、票据市场参与机构的有关信息和票据的网上交易,使票据交易风险降低、成本降低,并更加规范。

作者单位:吉林银行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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