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限制性行为

更新时间:2017-02-08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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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1)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2)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3)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

  (4)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5)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6)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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