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回购协议

更新时间:2012-08-31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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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股权回购是指实施债转股的企业或其母公司在其经改制或上市后购回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的该债转股企业的股权.股权回购的主体是原企业股权回购的资金由企业自筹股权回购的价格可以按原值或溢价确定.股权回购应注意的问题风险投资主要投资的是尚处于创业阶段的新兴科技型

股权回购是指实施债转股的企业或其母公司在其经改制或上市后购回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的该债转股企业的股权.股权回购的主体是原企业股权回购的资金由企业自筹股权回购的价格可以按原值或溢价确定.

股权回购应注意的问题


风险投资主要投资的是尚处于创业阶段的新兴科技型中小企业, 由于这一类企业一般经营时间比较短,尚未经过市场充分的洗礼,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因此,投资的风险比较大。而风险投资并不是盲目地去冒风险,所以,国际上成功的风险投资公司都有一套规避风险的办法,股权回购就是其中常用的一种办法。

股权回购一般可以起到两方面的作用:首先, 给创业企业的经营者(一般是原始股东)增加了经营上的责任和负荷,让他们明白需要向风险投资商负责;其次,在风险投资商未能成功地将持有的创业企业的股权通过转让而变现时, 可以将该部分股权强行转让给该创业企业的原始股东而实现投资回撤变现。

不过,在实际运用股权回购这种规避风险的办法时,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摸清楚创业企业原始股东真实的资产状况, 因为这是企业原股东回购风险投资商股权的经济基础。如果某个创业企业在风险投资商投资后发展得不理想, 而该企业原股东的个人所有资产都建立在该企业的股权之上, 则如果企业发展得不好, 该企业的原股东就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回购风险投资商在该企业中的股权。风险投资商也实现不了通过股权回购来规避投资风险的目的。

其次在设计股权回购条款时要注意回购条件的可操作性, 即在保护风险投资商合理利益的前提下,还要考虑原股东的承受能力。 过分苛刻的回购条件可能带来两种不良后果:一种是某些原股东什么样苛刻条件都全部接受, 这种原股东一般属于根本不想履约的类型,实际上风险更大; 另一种就是原股东由于无法接受过分苛刻的回购条件而导致双方无法建立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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