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普通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二)有限合伙人的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1、可以从众多的合伙人处筹集资本,一定程度突破企业资金受单个人所拥有的量的限制,并使得企业从外部获得贷款的信用增强、扩大了资金的来源。
2、风险分散在众多所有者身上,合伙人共同偿还责任,使合伙制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较之单一业主制企业大大提高。企业可以向风险较大的行业领域拓展,拓宽企业发展空间。
3、合伙人对企业盈亏负有完全责任,这意味着所有合伙人都以自己的全部家当为企业担保,因而有助于提高企业信誉。
4、经营者即出资者人数的增加,突破了单个人在知识、阅历、经验等方面的限制。众多经营者在共同利益驱动下,集思广益,各显所长,从不同的方面进行企业的经营管理,必然有助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1、法律形式的复杂性。合伙制企业是根据合伙人间的契约建立的,每当一位原有的合伙人离开或者接纳一位新的合伙人,都必须重新确立一种新的合伙关系,从而造成法律上的复杂性,通过接纳新的合伙人,增加资金的能力也就受得了限制。
2、决策时滞性。由于所有合伙人都有权代表企业从事经营活动,重大决策都需得到所有合伙人同意。因而很容易造成决策上的延误与差错。
3、非经营合伙人承担风险较大。所有合伙人对于企业债务都负有连带无限清偿责任,这就使那些并不能控制企业的合伙人面临很大风险。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关于合伙的出资方式有哪些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从上述内容可知合伙的出资方式要区分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这两者对出资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登录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