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共性

更新时间:2014-07-10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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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诚然,个人合伙与商事合伙存在着诸多不同,但由于个人合伙与商事合伙作为合伙制度的两种形式,也有很多的共性。首先,依据法律规定,不论个人合伙还是商事合伙,都要求合伙人共同经营。也就是说,合伙人...

  诚然,个人合伙与商事合伙存在着诸多不同,但由于个人合伙与商事合伙作为合伙制度的两种形式,也有很多的共性。

  首先,依据法律规定,不论个人合伙还是商事合伙,都要求合伙人“共同经营”。也就是说,合伙人应共同对合伙事项进行决定和执行。但这种共同并不是指所有的合伙事项都需要各合伙人一起去做,而应理解为对合伙事项享有平等的决定与执行权利,至于如何具体行使该权利,完全可在平等协商后,由合伙人在协议中进行约定。

  第二,合伙人要对合伙利润及财产共同分割。合伙期间,合伙人不能请求分配合伙的财产,但是合伙人可以要求分配合伙组织的利润。合伙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在合伙组织清算时,清偿了全部的债务以后,留有剩余财产的,应当首先返还各个合伙人的出资,然后再分配合伙组织的财产。合伙组织财产分配的依据是,合伙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据各个合伙人的出资分配合伙组织的财产。

  第三,合伙的人数必须是两人以上。这是《民法通则》对于合伙最低合伙人人数的规定,只有达到法定最低人数限制才能成立合伙。当合伙达不到最低法定人数,也就是说当合伙人的人数只有一人时,合伙组织自然消灭。

  第四,合伙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依《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合伙与商事合伙已经成为民间极为常见的两种经营模式,并且为解决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的难点问题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合伙制度的确立不仅符合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是对我国现有的企业形态的必要补充。在此认为,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民商事合伙的立法,使个人合伙与商事合伙的作用得以充分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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