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职业安全浅谈

更新时间:2019-04-26 16: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因合伙企业内部责任的重新分配导致外部债权人利益失衡而产生的职业安全,内容提要: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作为有限责任的替代赔偿资源而存在其对有限责任的替代赔偿作用非常有限。因此,拓宽特殊的普通合伙...

 

  因合伙企业内部责任的重新分配导致外部债权人利益失衡而产生的职业安全,内容提要: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作为有限责任的替代赔偿资源而存在其对有限责任的替代赔偿作用非常有限。因此,拓宽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替代赔偿资源的种类,继续探索能增加合伙人信用的补充方式,弥补现有职业安全的局限是十分必要的

  国首次规定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本文拟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职业安全略作探析。2006年对《合伙企业法》修订中。

  一、发生背景和依据: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制度困境

  一)特定情况下的有限责任使合伙人内部的责任分配更趋公平合理

  而我国新《合伙企业法》第57条的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当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是普通合伙企业最显著的特征。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财富中的财富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责任”其实质是对无过错的合伙人进行责任限定,允许其在特定情况下承当有限责任。这是对保守合伙人责任分配制度的重大调整。这种调整使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分配更为公平合理。由于现代合伙的规模已十分庞大,又由于合伙特有的业务执行模式—任何合伙人都可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业务,各合伙人的业务又相对独立,这样,任何一个合伙人都可能面临对自己不知情的众多的合伙人的行为承当无限连带责任。尤其是当该合伙人的行为是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这种责任形态就显得尤其不合理。保守的无条件的无限连带责任使得合伙人处于非常不安的境地,直接抑制了合伙企业的发展。让在执业中有重大过错的合伙人对自己的行为承当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则对之承当有限责任的责任分配,自己行为自己责任的体现,无疑更为公平合理,也有助于促进投资和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此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的价值所在削弱了债权人保护

  二)带来的问题:合伙企业信用降低。

  其设立条件和程序简单,普通合伙是一个古老的制度。没有最低资本的要求,企业内部实行契约式管理。普通合伙享有这些宽松资本制度和管理模式的基石在于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任意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不问合伙人有无过错,其他合伙人都要对之承当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企业的信用来源。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免除了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而仅以出资为限承当有限责任,减轻了合伙人的责任负担。合伙人内部,这种责任分配确实更为合理和公平,但在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中,带来的问题是合伙企业与债权人之间权利义务失衡:原合伙制度未做任何变卦也就是坚持了普通合伙原有制度优势的情况下,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地位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除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外,其他合伙人都不再对债权人承当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担保大大削弱,直接降低了对合伙企业债权人的维护,对债权人来说,这显然缺乏正当性。

  新《合伙企业法》做法是提出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制度和职业安全制度,为失衡的投资者与债权人利益寻找平衡的方法是建立替代性的赔偿资源。其第59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操持职业安全。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职业安全的性质:强制购买的非强制险

  一)责任安全的基本类型:强制安全与非强制保险

  简称职业安全,责任安全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当的损害赔偿责任或经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安全标的一类安全。所谓职业责任安全。也称作专家责任安全,指以提供专业服务的被保险人,因其专业行为致第三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安全。由于社会分工愈来愈细致,人们所从事的职业也愈加专业和有技术含量,一些职业如医生、律师、建筑师、会计师等职业需要具有一定的知识水平和熟练的实践经验的人来担任。这些专门从事专业活动的人员在具体的经营活动中,如果因为专业过失致人损害,难免要为其过失行为承当责任。而从事专业之人员,以其自有资财为担保,其职业生涯因专业过失而承当责任时,这一赔偿责任对于其资产而言有时是巨大的严重情况下有可能导致个人的破产。责任的压力之下,寻求安全制度来化解风险、分散责任成为专业人员的最佳选择。职业责任安全恰恰能够解决专业人员的这一难题。

  依照自愿购买还是由国家法律强制规定购买,责任安全。可分为强制安全与非强制保险。所谓强制责任安全,国家立法明确规定的强制购买的责任安全,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油污责任安全等;所谓非强制险是指安全公司经营的由投保人自由选择是否购买的商业安全,如:公众责任安全、律师职业安全、医师责任安全等。

  损害发生频繁,强制责任安全往往是针对那些危害具有社会性。后果严重的危险而设置。强制安全具有强制性、统一性(保单格式、安全金额、费率等由国家统一制定)政策性等特点,一种社会保证色彩浓厚的安全种类。强制责任安全由于具有社会公益性,与一般商业责任安全维护的偏重点不一样,前者注重维护第三人(债权人)利益,而后者注重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强制责任安全与非强制责任安全在性质与社会功能上的差别,决定了二者在归责原则、第三者权利义务、承保范围等方面具有巨大差别。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责任安全的性质:强制购买的非强制险

  不可能是强制安全,从特殊的普通合伙职业安全的发生背景和功能来看。而是商业责任安全,或叫做一般责任安全,实际上是一种强制购买的非强制险。

  1.从其发生背景看

  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职业安全是因为合伙人承当有限责任后合伙企业信用降低。增强合伙企业的偿债能力,作为债权清偿的替代赔偿机制而建立。可见,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职业安全是基于商业风险而设置,仅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债权债务人,自身不具有社会公益性。其与强制责任安全的发生背景和动因大异其趣。[page]

 

  2.从其功能来看

  偏重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职业安全是为了增强债务人(被保险人)偿债能力。转移被保险人的风险;而强制责任安全由于往往是针对那些危害具有社会性,损害发生频繁,后果严重的危险而设置的因此,强制责任安全具有社会公益性,与一般商业责任安全维护的偏重点不一样,更加注重维护第三人(债权人)利益,如强制安全往往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的请求权。

  3.从其特点来看

  保单格式、安全金额、安全费率都由当事人自己协商,强制安全具有强制性、统一性、政策性。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职业安全除具有购买上的强制性特点外。不具有国家统一规定性。换言之,作为债权清偿的替代赔偿资源,只需在量上即安全金上有足够保证即可。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职业安全实际上强制的只是一个量的保证。显然,作为对商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处理,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职业安全也不具有政策性特点。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安全与一般非强制险(商业责任安全)比拟

  可以看出,由上面的分析。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职业安全不是强制安全,而是商业责任安全。但其购买上包括购买数量上的强制性,却与一般商业责任安全相异。一般商业安全在否购买及购买的数量上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发生这种差异的原因在于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安全的发生背景及功能与普通商业责任安全不同。后者的发生主要是一般增强专业人士的偿付能力,转移和分散专业人士的风险,强调其在遭遇对第三人的责任后能得到弥补。而前者是因为合伙人承当有限责任后合伙企业信用降低,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增强合伙企业的偿债能力,作为债务清偿的替代赔偿机制而建立的有针对性和特定的目的所以,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安全与普通商业责任安全的发生背景和功能是有差异的正是这种差别导致前者是必需强制购买的

  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安全既与强制安全相区别,由上可以看出。又与一般商业责任安全不同,只有认识到其特殊性,才干正确适用之。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安全的实然作用分析

  一)其承保范围不能覆盖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

  一般是侵权责任,责任安全所承保的危险是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尽管合同所引起的责任风险非常重要,但其范围受到限制。决大多数重要的责任风险都源于侵权行为。[2]因此,安全人的责任是建立在被保险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基础之上的安全人的赔偿责任原则也是以被保险人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基础的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两种方式:一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加害者承当侵权责任的基础是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简单地说,就是行为人致人损害,并不当然负赔偿责任,受害人要向加害人请求赔偿,必需证明造成其损失的加害人在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否则,其赔偿请求得不到支持。为减少受害人的举证负担,过错责任中有一种特殊的情形,即过错推定。指受害人向加害人求偿时,法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而由加害人承当举证责任,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二是无过错责任,亦称严格责任,即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当民事责任。[3]除非是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行为人不可免责。由于过错责任原则是公平原则的基本体现,因此,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一般实行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后者需要法律作出特别规定。

  一般商业责任安全中,根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安全责任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即安全人只对被保险人在加害行为上主观有过错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才承当安全责任,对不是因为被保险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不承当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安全制度的射幸性特征和对老实信用原则的至高要求,几乎所有险种都将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作为除外责任。实际上,准确地说,一般商业责任安全的归责原则是过失责任”就我国目前开展的几种职业责任安全如医疗责任安全、律师责任安全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责任形式来看,都定位于“过失”不包含“故意”。

  决定了二者在归责原则上的巨大差别。强制险偏重于维护第三人利益,强制责任险与非强制责任险在性质与社会功能上的差别。第三人在遇到意外事故时,还要证明侵害人的过错情况,显然有利于维护第三人,基于此,强制责任安全中,安全责任的承当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不论被保险人有无过错,安全人都要对第三人承当安全责任。如产品质量责任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都如此,而且,一般而言,这些险种中的侵权行为自身的归责原则即为法律明确规定的严格责任。

  合伙人享受有限责任的条件是其他合伙人在执业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安全的非强制险的性质决定了其承保范围不能覆盖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安全中。而故意不在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安全的承保范围内。换言之,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安全只能就有限责任适用范围的一局部风险承保,即只有“重大过失”可通过职业安全替代弥补,这无疑大大削弱_J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安全的功能。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安全的第三者(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考察

  责任安全转移的被保险人的风险,商业责任安全中。偏重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意思自治基础上订立的安全合同,约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安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照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安全事故发生后,安全人只能直接赔偿给被保险人,第三人无权向安全人直接主张。但是强制安全中,由于其特有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取向,为了维护第三人,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许多国家的强制安全都规定,安全事故发生后,第三人可直接向安全人追偿。而且,外国立法例于强制安全甚至规定,安全人不得以其他得对抗被保险人之事由(如安全费支付迟延或违反应尽义务等)对抗第三人,唯有于赔偿第三人之后,行使代位权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而已。[5]作为商业责任险,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安全的第三者(债权人)显然不享有强制安全第三人的权利,安全事故发生后,不能直接向安全人追偿,只能向被保险人(合伙人)追偿,而相对于保险公司,要从合伙人处得到赔偿,无疑更难。[page]

  三)结论: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责任安全不能成为有限责任的有效替代赔偿机制

 

  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由上可见。作为非强制险的第三人,债权人得到替代赔偿资源是非常有限的首先,享受有限责任豁免的因合伙人故意而导致的合伙债务不在职业安全的范围内,实际上,这一部分债权的替代赔偿就落空了另外,作为非强制险的第三人,保证的主要是被保险人(合伙人)利益,安全事故发生后,安全人只能直接赔偿给被保险人,第三人无权向安全人主张,而要从合伙人处得到赔偿,无疑比从安全人处获得难得多。因此,笔者得出的结论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中,职业责任安全对有限责任的替代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四、完善建议

  一)将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职业安全设为强制保险。

  安全责任的承当实行严格责任,如果将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职业安全设为强制保险。就能解决职业安全的承保范围不能覆盖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的问题。但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职业安全维护的第三人是某一类企业的债权人,似乎不具有公益性质,由在制度改造中得到实益的债务人寻找其信用降低的替代方法,更合乎公平原则。而且,国,职业责任安全市场尚不成熟,责任安全供给方面不确定因素比拟多,如责任安全品种单一,责任安全的限制性内容(如免赔额、最高赔偿限额等)太多,安全责任鉴定机制不健全等。所以,仅从修正或完善职业安全这条路人手似乎太狭窄。

  二)拓展其它替代赔偿资源。

  拓展其他替代赔偿资源就在所难免。实际上,既然职业安全的替代功能十分有限。除必需购买职业安全外,国还规定了执业风险基金制度。两种方式并存也有利

  维护债权人利益。只是该制度目前也缺乏可操作性,于确保有限责任有一定的替代性赔偿资源。有关交纳比例、交纳基础是税前还是税后利润、保管机关、帐户监控等都无具体规定,急需完善。实际上,除此之外的其它替代赔偿机制也是可以探索的特殊的普通合伙肇始于美国的得克萨斯州1991年的立法。得州的替代赔偿机制的建立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由最初的没有规定,规定购买责任安全。1993年又规定:如果无法购买安全时,允许建立一项信托基金或向银行开立一个信用证或作出类似布置,作为购买安全的替代方法。[6]笔者认为,得州的经验启示我特殊的普通合伙实质上要建立的因豁免无过错合伙人的无限责任而需要的替代赔偿资源,显然替代赔偿资源的种类是多样的只要能增加合伙人的信用即可。顺着这样的思路,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替代赔偿资源的种类就很宽阔了如固定的存款、开立信用证等,总之,可以继续探索合适的方式,不独局限于职业保险,职业安全与特殊的普通合伙建立替代弥补资源的宗旨和功能还是有很大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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