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离职股东股权转让,怎么确定股权价值?

更新时间:2016-12-20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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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章程可规定强制离职股东转让股权,但“按股权证证载股额全额收回”,有可能损害股东或公司及他人财产权利。

  案情简介:

  2001年,泵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蒋某以安置费和现金入股成为股东,股份比例为0.13%。2013年2月,蒋某申请辞职。同年4月,机械公司通过股东大会修改章程,规定“强制离职股东转让股权”、“按股权证证载股额全额收回”。随后,公司通知蒋某取消其股东身份。蒋某据此诉请确认其股东身份,并要求支付其2013年度红利。

  法院认为: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具有资合性与人合性并存的法律特征,故《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对股东身份转变的部分自主权,以保证公司发展与运转。机械公司通过股东大会修改章程,明确股东从离岗或被解聘之日起,其股东身份通过一定方式解除的基本精神是合法有效的,故机械公司有权解除蒋某股东身份。

  ②股东身份表现在股权变动,而依公司章程规定,因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而被解聘的股东、自动离职股东,由公司收回股权。如公司收回股权,就存在股本金减少问题。股本金减少须通过股东大会讨论并经工商登记,并按相关程序进行公示,以保证公司存在的合法性和公司债权人权益。本案公司并未履行以上义务,故蒋某股东身份仍存在。

  ③公司章程规定“按股权证证载股额全额收回”,有可能损害股东或公司及他人财产权利。如公司效益较好又长期未进行股东权益分配,股东在公司中积累财产就会受损害,且其未来权益亦可能受损;如公司长期严重亏损,就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或公司自身权益,从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故在尊重公司股东人合性同时,亦应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股权价值确定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或市场公平精神。在当事人未对股权作出处理前,法院不宜对股权价值作出处理。判决机械公司向蒋某支付2013年1月至4月红利300余元。

  实务要点:

  公司章程规定“强制离职股东转让股权”条款有效,但“按股权证证载股额全额收回”,有可能损害股东或公司及他人财产权利。

  案例索引:

  四川资阳中院(2014)资民终字第335号“蒋某与某机械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见《蒋小莉诉四川杰特机器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公司章程“强制离职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吴懋良),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01/9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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