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认购权
更新时间:2019-02-09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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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优先认购权[Pre-emptionrights]指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时老股东可以按原先持有的股份数量的一定比例优先于他人进行认购的权利。设立优先认购权的目的是在公司有扩大总股本的融资行为时保障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权益不被摊
优先认购权 [Pre-emption rights]指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时老股东可以按原先持有的股份数量的一定比例优先于他人进行认购的权利。
设立优先认购权的目的是在公司有扩大总股本的融资行为时保障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权益不被摊薄。股东购买新股票的定价往往低于新股的市价,因而优先认股权本身亦具有市场价值。股东可以自己行使该权利,也可以通过转让权利证书而将新股优先认购权转让给他人行使,也就是说,在优先认购权生效之前卖出股票。当然,原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并不是绝对的,法律确立新股认购优先权是在比较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平衡和公司资本顺利扩张两种价值之后做出的判断,也就是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原有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是可以被合理排除的。事实上,在实际案例中,只要公司能让市场相信今后公司业绩会因为新股募集资金项目推动,增长高于股本扩张规模,增发新股一般都没有老股东优先认购权,尤其是定向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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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资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股东优先认购权,是指公司发行新股时股东可以按各自持有的股份数的比例优先于他人进行认购的权利
放弃购买优先认购权协议
优先购买权能放弃。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的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财产权利的权利,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设定的基础和前提是先买权人已先于买卖关系而存在于某种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中。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声明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股东优先认购权,是指公司发行新股时股东可以按各自持有的股份数的比例优先于他人进行认购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