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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股东会决议
责令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可以不提交股东会决议或决定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新近出台的《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变更经营范围除应当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以外,还应当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以下简称股东会决议或决定)。可是,在企业年检或日常监管工作中,工商部门发现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公司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依法责令公司限期变更经营范围,且公司按照工商部门的责令要求申请变更经营范围这种情况下,工商部门是否还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或决定。关于这个问题,相当一部分人坚持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或决定,但是,本人则持否定意见,理由是:一、一般情况下的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是公司主动申请的,是完全出自公司主观意愿的。而工商部门责令公司限期变更经营范围不是公司主动申请,是工商部门依据法律作出且带有强制力的行政行为,这一行政行为受法律保护,不以公司股东的意志为转移,是没有任何商量余地的,是公司必须执行的。公司股东是否作出决议或者决定都不影响这一行政行为的执行。因此说,在工商部门责令公司限期变更经营范围这种背景下,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或决定完全属于形式化、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相反,如果工商部门坚持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或决定,那么公司股东很可能会反问工商部门:既然法律明文要求公司变更经营范围,还要股东开会决议或决定什么?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国家工商总局新近出台的《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也规定,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提交股东会决议或决定。本人理解,以上规定都是针对一般情况下的变更登记,而工商部门责令公司限期变更经营范围情况下的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都没有相关规定,可以说是立法的空白,因此有必要研究探讨,寻求补充性的规范要求。三、在工商部门责令公司限期变更营范围情况下,如果坚持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或决定,那么经常会发生,一方面是工商部门责令公司在限定期限内变更经营范围,另一方面因为股东分散等原因,公司一时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或决定,不能在限定期限内变更经营范围。这种局面势必导致公司处于左右两难的尴尬境地,甚至可能促使个别公司伪造股东会决议或决定,极易引发公司与股东或者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纷争,更重要的还会使工商部门背上监管不到位的思想包袱。基于上述三点理由,本人认为,就工商部门责令公司限期变更经营范围这一情况,基层工商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规范要求来加以补充解决。具体办法是:以工商部门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代替股东会决议或决定,并随同《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一并存入企业登记档案。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一事,签署《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有义务通知公司股东,工商部门毋需再做什么。工商部门责令公司限期变更经营范围这一情况,本人在企业监管实践,特别是企业年检中大量遇到,想必其他工作同行也一样,正因为如此,本人觉得非常有必要把这个问题提出来,并建议采取以上办法加以解决。至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等其它类型企业,本人觉得同理,也应当采取类似以上的解决办法,以图真正实现公平、公正、合理以及便民高效的法律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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