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合并
更新时间:2019-01-31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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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外资公司合并的材料(1)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的协议(原件);(2)各公司最高权利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原件);(3)各公司合同、章程;(4)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5)各公司验资报告;(6)各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7
外资公司合并的材料
(1)各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的协议(原件);
(2)各公司最高权利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原件);
(3)各公司合同、章程;
(4)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工商
营业执照复印件;
(5)各公司验资报告;
(6)各公司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7)各公司上一年度的
审计报告;
(8)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9)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原件);
(10)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权利机构成员名单;
外资公司合并的注意事项
拟合并的公司应当自审批机关就同意公司合并或分立作出初步批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拟合并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在报纸上三次登载
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
(2)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3)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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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合并的条件
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同,依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公司之间合并,可以强化原公司的竞争能力,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促进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分立是和公司合并相反的行为,它是指原有的一个公司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分立时,其财产应作相应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