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经理
第127条 经理资格: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二,进行人员数量比例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
第128条 资格禁止:《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禁入情形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
第129条 经理任期:经理每届任期1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130条 经理职权: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9.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0.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31条 列席会议: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132条 经理义务: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提供虚假报告或者做出虚假陈述的,经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理对自己的报告负有举证义务;经理在提供报告时,应当同时提供与自己观点相反的材料来源供董事参考。
第133条 经理责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134条 工作细则: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135条 细则内容:经理工作细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2. 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3.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公司经理进行职务交接的方法及责任;
4.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136条 经理义务:公司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经理离职、辞职、解除职务或者其他事由不再从事公司具体经营的,公司同意按上年度平均收入支付补偿金的,经理在公司支付补偿金的时间里不得到与公司业务可能产生竞争的其他公司任职或者向其他公司提供顾问类帮助、建议。[page]
第137条 经理辞职: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报告应当提前三个月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