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能证明企业名称变更。公司在进行企业名称变更的时候应当携带好资料前往公证处进行登记。
携带公司营业执照、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明前往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打印《企业登记公示资料》或补打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上述两份文件均可证明公司名称变更情况。
因为企业名称变更还需要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那么这两个公证手续如下。
股东会决议公证
办证须知:
1、主体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等资格文件。
2、公司章程。
3、公司会议通知、议案。
4、股东会决议文本。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公司章程公证
办证须知:
针对已生效的公司章程,提供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承办人居民身份证及公司章程正本。
针对在制定和修改过程中的公司章程,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承办人居民身份证、公司章程正本、参加股东(大)会的各位股东的资格证明以及与章程有关的批准文件、验资证明。以及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申请报告;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1)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2)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的批准文件;
(3)注册资本变更: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
(4)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暂住证(指外省市身份证)复印件;
(6)股东变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重新提交验资报告;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等都是依据不同的法律条文,外资企业属于特殊规定的一种比较特殊的企业法人。其变更登记与内资企业也有所不同,本文将为您介绍外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应该提交的材料。
对工商局: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外资名称核准的相关内容);
6、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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