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两股东长期不和怎么办 法院判决解散
更新时间:2019-03-02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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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家公司有两个股东,如果这两个股东长期不和该怎么办?那就让这家公司解散!前天下午,平湖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个案子,并作出了解散的判决。据了解,该案适用的法律是今年5月19日才开始施行的,这也是该院首个判决解散公司的案件。据悉,这是一家生产儿童用品
一家公司有两个股东,如果这两个股东长期不和该怎么办?那就让这家公司解散!前天下午,平湖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个案子,并作出了解散的判决。据了解,该案适用的法律是今年5月19日才开始施行的,这也是该院首个判决解散公司的案件。
据悉,这是一家生产儿童用品的公司,由刘某与杨某共同投资设立,投资比例各占50%。杨某担任执行董事,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担任监事。
本来是志同道合的好朋友,但想不到的是,在随后的经营过程中,刘某与杨某之间经常产生矛盾,摩擦不断。去年5月,杨某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代码证、商标证带回了家中,不到公司上班了,并起诉要求解散公司,后因故撤诉。同年7月,刘某以监事身份要求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但没有开成。到了8月,公司终于召开了股东会临时会议,刘某和杨某参加了会议,两人就公司解散及经营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来,杨某对公司的存折、印章予以挂失,并补办了新存折,同时另外刻制了公司公章,形成了与刘某各持一枚公司公章的情况。
法院认为,公司的存续以股东间的良好信用和合作关系为纽带,一旦股东间的关系破裂,股东的共同发展便失去了存续的基础。该公司为两人均股投资设立,导致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无法通过召开股东会、以资本多数决的方式予以解决。股东间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各自的权益多次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未能解决矛盾,而且公司两套印鉴的存在,也使经营管理发生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股东间的长期冲突已无法通过协商由公司或股东收购股份等方式使公司存续,已经达到解散公司的条件。因此,法院作出了解散公司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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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是否长期履行终结执行裁定。
法律分析:裁定终结不代表结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制作的终结执行裁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执行终结裁定书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 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与执行中止不同,执行中止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不是执行程序的结束,在执行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执行程序恢复,执行工作继续进行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第二, 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人民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 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