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可解散
更新时间:2019-03-02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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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伙协议约定有经营期限,期限届满时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合伙当然终止。这意味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并不必然引起合伙企业的解散,只有在与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条件同时具备时,才会引起合伙企业解散的后果。如果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合伙人对继续经
合伙协议约定有经营期限,期限届满时
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合伙当然终止。这意味着合伙
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并不必然引起
合伙企业的解散,只有在与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条件同时具备时,才会引起
合伙企业解散的后果。如果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合伙人对继续经营合伙事业均无异议,则可认为合伙人一致同意延长合伙经营期限,延长后的期限则为不定期限。但此时应在原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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