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9-01-03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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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12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云高法[2001]45号《关于企业离休人员的养老统筹金能否列入破产财产分配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
(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2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1]45号《关于企业离休人员的养老统筹金能否列入
破产财产分配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
养老保险
(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2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1]45号《关于企业离休人员的养老统筹金能否列入破产财产分配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劳动保险费用”,应当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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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公告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种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2)债权清偿顺序、各顺序的种类与数额,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还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申诉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法,以直接支付为原则。不便直接支付的,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将分配的款项寄给债权人。债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后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
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债权人仍未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