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设立方式的不同为标准,可将股份有限公司分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设立审批及注册登记外,政府及其它主体基本不介入设立过程,因而设立程序简单,设立成本低,设立行为的风险也小,便于公司迅速成立。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设立审批及注册登记外,政府依法还有权对公开募股的整个环节进行监控。
(2)依公司股票是否上市为标准,可将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因其股票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从而使其股票的流通性及变现能力极强,不仅使投资者能及时转移投资风险,也使部分投资者的投机心理得到满足。非上市公司,因其股票不得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缺少稳定、畅通的流通渠道而使其股票的流通性及变现能力受到影响。
(3)依公司股份是否由中外股东共同持有为标准,可将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资股份有限公司。前者作为外资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不仅适用《公司法》,而且适用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而后者属于内资企业,只适用《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