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找法网公司法栏目小编为您提供《公司法》具体条文释义评析。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方法的规定。
〖评析〗
公司法采用的是“资额主义”,即一股一权,同股同权。“但书”表明对于表决方法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章程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章程没有规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本条规定的是按“出资比例”,对于首次会议是没有问题的,如果吸收新股东、减资后奖励股份形成的新股东,如何行使表决权,法律没有考虑到,章程中应作规定。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
〖评析〗
第1款即普通决议事项由公司章程规定;第2款规定的事项法定采用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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