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告公司股东为被告 揭开公司面纱
更新时间:2019-03-13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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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近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诉长沙市佳健眼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方提出追加被告公司股东朱某承担连带责任。这是自新《公司法》颁布以来该院受理的本市第一起揭开公司面纱案件。原告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
有限公司诉长沙市佳健眼睛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方提出追加被告公司股东朱某承担连带责任。这是自新《公司法》颁布以来该院受理的本市第一起揭开公司面纱案件。
原告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在向法院提交的追加被告申请书中称,原告在案件诉讼中发现被告公司股东朱某利用其持有被告公司80%的股份,及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掌控长沙市佳健眼睛有限公司,并将从原告处所购买货物的90%转交给了上海佳健眼睛有限公司进行销售。被告只是名义上的货主,实际上是货物中转仓库,上海公司才是直接受益人。而上海公司的股东也为朱某及其丈夫,两人各持股50%。
原告认为,朱某以被告长沙市佳健眼睛有限公司名义在长沙向原告购货,再将被告资产转移到其上海公司,然后在长沙消失,退租店面,使被告仅剩下一个法律空壳,债权人即使取得胜诉判决,也难以得到执行。依据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以及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提出申请追加股东朱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对长沙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现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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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的股东公司另有股东还有股东
因股东意见不和,股东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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