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清算需要哪些材料吗?

更新时间:2021-09-24 11:4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我们生活中,有很多人想创业,但人人都想办企业,每天都有大批企业成立,同时也有大批的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那么申请清算需要哪些材料吗?这方面的知识很多人不太了解,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申请清算需要哪些材料吗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申请清算需要哪些材料吗?

  (一)申请人

  破产案件首先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分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管辖如下: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

  破产案件首先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分为债权人与债务人。

  (二)管辖法院

  申请破产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管辖如下: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材料提交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破产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

  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1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此外,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除此之外,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申请清算需要哪些材料吗?

  二、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是什么?

  公司清算是一个过程,法律设置了严格的清算程序。所谓的公司清算程序,是指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经过的具体步骤。

  1、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还包括债权和债务。在清理后,还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5、制定清算方案,在经相关部门、组织确认后,即可按照方案来分配财产。

  6、清算报告生效。将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进行公告。

  三、破产清算申请的纠纷类型主要有哪些?

  所谓个别清偿行为,是指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且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况下,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使相关债权人获得多于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所获得清偿的行为。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是指当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为确保全体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对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6个月实施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个别清偿行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予以撤销并将撤销利益复归破产财团,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以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引发的纠纷。

  (一)个别清偿行为构成要件:

  1、个别清偿行为是指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债务不是未到期的债务,而是已届清偿期的债务。

  2、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内发生的个别清偿行为才属于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

  3、个别清偿行为必须在债务人已经在债务人已经出现破产原因后作出。

  (二)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请求债务人行为无效是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其所实施的行为被破产管理人主张无效。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是指债务人进入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后,破产管理人主张债务人实施行为无效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引起的纠纷。

  (三)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对外追收债权是指管理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债务人的债权或者其他权益予以收回的行为。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审理后,管理人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因清偿破产企业债权而引发的纠纷。

  (四)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追收未缴出资是指管理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破产企业的出资人所拖欠的出资款予以追回的行为。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是指破产企业的出资人因为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进行追收所引发的纠纷。

  (五)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追收抽逃出资是指管理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股东抽逃其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的出资予以追回的行为。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是指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股东抽逃已经投入公司的出资予以追收而产生的纠纷。

  (六)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

  追收非正常收入是指管理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破产企业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负责人通过控制、操纵公司的董事会以及利用公司规则漏洞或模糊之处,给自己过高的薪酬、奖金或者期权计划等财产予以追回的行为。

  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是指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债务人的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予以追回。

  (七)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1、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破产债权确认是指在债权申报与债权调查完成后,由法定机关对于申报债权进行认定的程序。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是指对于债务人、债权人和管理人对于债权是否存在、是否合法有效、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或附期限或条件等事实予以确认的纠纷。

  (八)取回权纠纷

  1、一般取回权纠纷

  2、出卖人取回权纠纷

  破产取回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对于不属于债务人财产而由其占有或支配的财产,其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不依照破产程序,通过破产管理人直接将该财产取回的财产。

  取回权纠纷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该财产的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通过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对此财产予以取回引起的纠纷。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申请清算需要哪些材料吗的相关内容,我们从中了解到申请破产需要走这三个步骤:明确申请人、明确管辖法院和申请人材料提交。注意破产清算涉及的资料很多,申请人要非常仔细。这方面的知识有点复杂但也是比较重要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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