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为一种具有特殊性的动产。首先,货币为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种类物;其次,货币为典型的消费物。基于货币本身的特殊性,货币所有权的权属确认及其变动的规则也具有鲜明的个性。“在货币之占有与所有的关系上,货币的所有者与占有者一致,称为“所有与占有一致”原则。依此原则,货币的占有者即货币的所有者,货币的所有者必为货币的占有者。”
要知道单独债权或者单独债务都是不存在的,也不具备任何意义,债权和债务总是同时产生又同时归于灭亡。
一是不可以对债务人的人身进行限制来实行债权,因为债权实则等于财产上的请求权;
二是债权作为相对权的化身,债权人无法向除却债务人之外的第三方提出自己的权利,而是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去表达特定权利;
三是债权是平等且相容的。这里的平等和相容主要指的是对于同样的标的物,在其上是可以有无数个内容一样的债权的,在债权效力上并不相互排斥,也没有哪种债权是有优先性的,它们之间相互平等;
四是债权是有期限限制的,无期限的债权不为法律所容许。
以上就是关于为什么货币是特殊种类物的相关介绍,对于货币的使用,我们要遵守相关的法律制度,避免出现故意损毁货币等的现象,不然情节严重的话,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会被判处拘留等的后果,对其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