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哥哥于1994年10月承租了房管所管理的公房两间。进住不久,他未经房管所同意,便与我表弟签订了联营合同,由我表弟提供资金和货源,在所租的门市房从事销售,除门市房租费由我表弟交纳外,我哥哥每月收费150元。先后共收“房租”2850元。房管所知道后,要没收“房租”,并终止租赁合同,请问,房管所这样做对吗?
【解答】你哥哥未经房管所同意,擅自将承租的公房以联营形式转让使用权,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对你哥哥不履行义务,房屋出租人即房管所有权依法终止租赁合同。你哥哥在转让使用权期间收取的“房租”属非法所得,应依法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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