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受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12-12-11 20:3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申请人陈某、王某分别于1992年11月在某县政府申办了土地使用证,陈某实际使用面积为236平方米,王某实际使用面积为350平方米,且均与所持土地使用证面积相符。两申请人土地使用证四至栏载明西邻均为何某。何某所用宅基地系祖遗。2001年6月间,何某拟在其祖遗宅基地

  申请人陈某、王某分别于1992年11月在某县政府申办了土地使用证,陈某实际使 用面积为236平方米,王某实际使用面积为350平方米,且均与所持土地使用证面积相符 。两申请人土地使用证“四至”栏载明西邻均为何某。何某所用宅基地系祖遗。2001年6 月间,何某拟在其祖遗宅基地北边建房,施工中与东邻陈某、王某发生纠纷。后经村、乡两极 组织调解未果,何某遂申请该县政府依法处理。县政府受理后,派员对争议的宅基地现状实际 进行丈量并查验了申请人的土地使用证,并根据勘查实际,作出处理决定,重新划定了陈某、 王某与何某的宅基地界线。

  陈某、王某称,县政府在1992年11月给其颁发土地使用证时,曾对全村各户所有的宅 基地做过丈量,并登记造册,然后按法定程序核发了土地使用证,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划定的界 线与申请人所持的土地使用证及现状不符,致使其用地面积各减少了3平方米。故请求复议机 关依法撤销县政府的处理决定。

  县政府认为,1992年被申请人对辖区范围内的宅基地确权发证,何某因故未申请办理土 地使用证。双方纠纷发生后,县政府在职权范围内,根据何某提供的1953年人民政府为其 祖辈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适当划定其争议界限是 合理的,请求复议机关维持县政府的处理决定。

  复议机关审理认为,何某提供的50年代《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仅说明其土地来源,已失去 效力。申请人陈某、王某在1992年11月已依法定程序申办了土地使用证,与实际使用面 积相符,而且当时发证时何某对双方的界址也签字认可,依法应予保护。故县政府作出的处理 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侵犯了两申请人合法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遂决定撤销县政府的处理决定 ,责令其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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