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无相关规定,首次确认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办理申请、审查、批准手续。此后,土地管理法进一步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2、颁布之前,适用“地随房走”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因其之上房屋产权人的变动而变动,无须办理审批手续;之后适用“房随地走”的原则,只有经审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方可取得其上的房屋所有权。
3、在目前我国农村保障制度尚未健全、农业用地日益减少的国情下,不将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予以限定,最终必将会使部分农民丧失土地,居无定所。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先补偿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明确征地应按市场价格补偿。根据草案,征地补偿不再按以往的土地产值为标准计算。
3、草案将补偿内容由三项改为五项。在现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列出来,并新加了社会保障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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