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漫“白昼”受煎熬 “光污染”诉讼终获胜

更新时间:2019-10-05 12:2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上海一家汽车展销厅的高压钠灯直射附近一位居民的房间,让居民无法入睡。这位市民递上一纸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对其造成伤害的高压钠灯,停止光污染侵害并赔偿人民币1元。今年11月1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宣判:被告应停止使用涉案照明路灯,排除对原告造成的光污

  上海一家汽车展销厅的高压钠灯直射附近一位居民的房间,让居民无法入睡。这位市民递上一纸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对其造成伤害的高压钠灯,停止光污染侵害并赔偿人民币1元。

  今年11月1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宣判:被告应停止使用涉案照明路灯,排除对原告造成的光污染侵害;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这是上海首例公开审理的光污染纠纷案件,也是全国罕见的原告胜诉的光污染案件。



  原告陆耀东和律师

  没有黑夜的2年


  本案原告提供的涉案路灯照片

  原告陆耀东:我住在张杨路 2855 弄上泰花园 29 号。两年前的一天,我家对面竖起巨型太阳灯,距离居住在二楼的我家只有20多米。夜晚,太阳灯的光直射到我的卧室里,强烈的光线照得我们难以入睡。打那以后,我们一家难得再睡上一个安稳觉。

  我打听到,太阳灯是上海永达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了防止偷车贼设置的。无论刮风下雨还是春夏秋冬,太阳灯每天例行"上班"--从晚上7时一直亮到次日早上5时,灯光总是透过我家的窗户,直射到卧室内。

  那太阳灯的光实在太亮了,把晚上照得像白天一样,一到晚上我们只能拉起窗帘。但是,到了夏天屋里一拉起窗帘就闷热无比,不拉窗帘又光照如昼,让人难以入眠,以至我白天烦躁不安,工作效率也很低。

  我先后与永达公司进行了3次交涉,结果是永达公司答应将250瓦的灯泡更换成125瓦,但我没有感到明显变化。今年9月1日,我得知《上海市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正式实施。我一看,这部以居民权益为先的《规范》首次为"光污染"释义,并明确对居住区周边装饰照明光源作出重点限制。

  我当天就将永达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拆下太阳灯,并作出公开道歉,另赔偿1000元。法院当日受理了此案。后来我又把索赔金额改为象征性的1元钱。

  被告永达公司委托代理人曹茜瑜:这个展厅主要销售奥迪、中华以及宝来三个品牌,展厅一般在22点关灯,其他两个品牌的展厅也一样,原告所说的"太阳灯"其实是门卫处确保安全用的灯,不能关,且用的是节能灯,光线不是很亮,应该不会造成污染。

  有没有构成"光污染"?



  被告委托代理人曹茜瑜

  今年9月22日,这起涉及光污染纠纷案件在浦东新区法院开庭。这是上海首例公开审理的光污染纠纷案件。

  在法庭上,双方围绕下述两个焦点展开激辩。  

  一是光源是否已形成"障害光"? 

  原告律师吴伟刚:《上海市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明确规定"外溢灯光不可射入居民窗户,干扰居民休息",而永达汽车公司用的照明灯对原告家已经构成"妨碍"。为此,原告提供了 2004 年 8 月 30 日拍摄的涉案路灯晚间开启状态及原告居室外墙的照片2 张,以证明涉案灯光亮度高,对原告居室的影响明显,已构成了光污染;同时,原告还提供了从原告居室内拍摄的涉案灯光开启状态及灯光透射入原告居室情况的录像片段,以证明涉案灯光在夜间目视状态下非常刺眼,透射入原告居室的灯光明亮,已对原告造成了妨害。  

  被告律师曹茜瑜:涉案路灯系用于其经营场所展厅及车间外的正常环境照明,每盏功率仅为 120 瓦,并不构成光污染,也未对原告造成侵害,路灯事实上方便了隔壁小区居民夜间行走的方便与安全。而且,被告重视企业与临近居民的关系,自原告起诉后,被告已切断了涉案路灯的电源,并保证今后也不再使用。

  二是灯光照射对原告失眠是否有直接影响?

  原告律师吴伟刚:展厅强照明光,造成原告出现了经常失眠、烦躁不安等症状,导致原告长期处于亚健康的状况。由于睡眠不充足,在工作时也无精打采,工作效率降低,收入减少。因此,永达汽车公司负有赔偿的义务。我们认为,原告的健康已受到影响,只不过光污染带来的伤害是潜在的,很难一下子体现。如果要举证,那么这一类涉及环境污染的案件,举证的责任在被告。

  被告律师曹茜瑜:我们使用的灯光各项指标均在安全范围之内,肯定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至于原告所指的失眠,他并不能证明这是由受灯光影响所致,完全可能是由于原告自身的工作压力过大以及生活原因所引起。因此,原告的说法不成立。由于该照明灯没有形成光污染,也没有影响原告健康,所以不需要举证。

  庭审结束后,双方试图庭上调解,但因原告坚持要被告进行公开道歉和赔偿,调解失败。最终,浦东新区法院表示将择日宣判。

  《上海市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没有法律强制力?



  本案主审法官宣读判决书 

  这起官司引起了上海市民的关注,也让生活在"光污染"之中的市民看到了希望。记者却在采访中得知:被人们看重的《上海市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却仅仅是一部业内的行业标准,还不足以成为市民打官司的依据。

  上海市容环卫部门的一位处长告诉记者,这个《规范》仅仅是一部行业技术规范,不具备法律强制力,而且在定义、标准、测试等诸多方面存在缺失。对于违规行为,市容环卫部门也没有处罚权。而且,《规范》也没有明确光污染这个问题到底归谁管。

  但是,原告陆耀东进行此次诉讼的依据就是《上海市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而且自从《上海市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公布和这起官司披露以后,上海市容环卫部门每天要接获数十起投诉。这样一来,无论是《上海市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还是上海市容环卫部门,似乎都处于尴尬之中。

  不过,上海有关专家和市民都对此持宽容态度。他们认为,光污染是个新生事物,在国际上也没有经验可以借鉴。上海的这部规范,对于规范上海城市照明很有意义,也可以为今后的立法作出探索。

  所以,在浦东法院宣判之前,公众权益的胜利却已经显现出来。9月3日,永达汽车公司就关闭了涉案灯光,陆耀东不再为此辗转难眠。陆耀东也表示,他索赔1元,是希望借这场"公益诉讼"引起社会对公众权益的重视,并呼吁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尽量考虑公众权益。

  而被告永达汽车公司的代表也在庭审后表示无论胜诉与否,都将对涉案灯光进行改进,避免给毗邻居民带来损害。他表示:"毕竟企业和居民作为互相依存的'邻居',应该处理好'邻里关系'"。 [page]

  受到此案的影响,作为政府机构的上海市容环卫部门也特地开设了国内首条"光污染举报热线",一旦接到举报,配备着现场查勘核实测光设备的专业测试队伍就会出巡勘查执法。

  目前,上海市容环卫部门已经从自己管理的景观灯光改造开始,从整体上降低城市亮度。今后,上海市将考虑引进外国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理念,在两年内将景观灯全部换成冷光源的节能灯,从而大大降低光污染。

  法院为何判决"光污染"成立?



  原告在宣判后接受记者采访 

  今年11月1日上午,浦东新区法院作出判决: 一、被告应停止使用张杨路 2757 号其经营场所东面展厅围墙边的三盏双头照明路灯,排除对原告造成的光污染侵害(本项判决被告已履行);二、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后,记者分别采访了主审法官、原告和被告。

  浦东新区法院代理审判员曹克睿:根据原、被告的举证情况、质证意见及双方当事人当庭自认的陈述,我们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居室与被告的经营场所东侧间隔一条宽15 米左右的公共通道。被告在该经营场所东面展厅的围墙边安装了三盏双头照明路灯,最近的路灯距离原告的居室 20 米左右,灯头高度与原告阳台高度持平,灯头与原告阳台间并物件无遮挡,路灯于夜间开启后,灯光除照亮被告的经营场所外,灯头发出的散光能直接照射到原告居室及周围住宅的外墙,并可透过窗户对原告居室造成明显影响。从原告居室阳台正常目测夜间开启后的涉案路灯,灯光亮度达到刺眼的程度。另查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4 年 6 月 29 日发布并于 2004 年 9 月 1 日实施的上海市地方标准《城市环境 (装饰)照明规范》中 ,定义"光污染"为"由外溢光 / 杂散光的不利影响造成的不良照明环境,狭义地讲,即为障害光的消极影响"。

  法院认为,"光污染"作为由一定数量和特定方向的障害光产生的不利影响,破坏了污染源周围人群的正常生活环境,属于一种新型的环境污染形式,理应加以防止。被告在其经营场所设置照明灯光,本无过错,但因涉案路灯与周边居民小区距离甚近,光照强度较高,且灯光彻夜开启,超出了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限度,对小区内居民晚上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了不合理的不利影响,已构成由强光引起的环境污染。

  法院认定,被告开启的涉案灯光已构成环境污染,对原告正常的居住环境和健康生活造成了侵害,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该侵害行为具有合理的免责事由,所以被告应排除涉案灯光对原告造成的光污染侵害。被告在诉讼期间实际已停止开启涉案路灯,并承诺今后不再使用, 于法无悖,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因被告的侵害行为并未对原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所以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一元,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光污染对其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数额,法院也不予支持。

  原告陆耀东:我对这一判决基本满意,但又觉得不尽如人意。说基本满意,是因为我查了资料,此前我国的光污染纠纷案件中原告从来没有胜诉过,我这是第一次胜诉。但是,法院没有支持我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和索赔1元钱的要求,我感到很遗憾。光污染侵害了我2年多,难道说声"对不起"都不可以吗?我为了打这起官司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和交通费,难道赔1元钱都不肯吗?我会和律师商量一下,再决定是否上诉。
 
  被告委托代理人曹茜瑜:我个人觉得这个判决还是比较公正的。我们回去会商量一下,再决定是否上诉。

  记者点评:无论如何判决,这起诉讼的发生和受到的关注就足以让人欣喜。它表明,我国民众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增强,依法维权的范围不断扩大。

  这起诉讼还提醒那些正在着力建设"不夜城"的城市,那璀璨灯火的背后,实实在在地隐藏着"光污染"的忧患。从可持续发展的观点来看,今后黑夜应该更多地被还于黑夜。  

  链接:《上海市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相关要点:

  灯光不可射入居民窗---所有面对住房的灯具必须采取措施,避免其外溢光、杂散光射入临近住宅的窗户,干扰居民休息;同时,居住建筑的主体部分不应采用建筑立面泛光照明。

  霓虹灯亮度标准降一半---在商业中心区内的广告、招牌的灯光亮度将会降低。同时,由于霓虹灯闪烁不停,规范规定会对居民产生影响的闪动发光体,将限定其强度,应按正常光照的标准降低一半。

  夏季23时后彩灯熄灯---23时后,是市内规定夏季节日泛光灯和彩灯熄灭时间,故以此作为全市大部分居民开始进入休息状态的时间。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房产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80425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律师:我认为既然“认为”对象是“侵犯”而不是“已经依法取得”,那么,“已经依法取得”就应当成为适用本
\"已经依法取得\"只能是当事人自己认为已经依法取得.如你的说法成立,则当事人就没有什么权利了,将导致天下权柄尽操于你手. 张松柏 律师
案件里的“民祝”“行终”是什么意思
没有这样的专用词汇,无法回答。
俗话说“人死账烂”,“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这些传统观念是不对的,但是实践中要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处理遗产与债务问题,如果需要协助可以面谈!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请问律师:本条中“认为”的对象是“侵犯”而不是“已经依法取得”对吗?“已经依法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你引用的条文应为《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而不是《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2.你对“认为”的对象的判断,我认为是正确的。 3.依法取得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实体条
然后我又是一个抑郁症患者,我能起诉她吗?
您好,具体是什么情况,您简述下
邻居扰民怎么处理
邻居扰民怎么处理
小区相邻关系
我在抖音上发别人和我的聊天记录是违法的
视具体情况而定,看是否为隐私
我在租赁公司买了一辆按揭车跑滴滴,但是公司说不能转
您好,您和租赁公司签署合同有违约项吗
假如外地派出所的警察让我到外地处理案件,我能在当地派出所处理吗?
法律分析:异地报警警察会进行处理,但公安机关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会移送主管机关并通知报案人。所以在遇到紧急情况只要报警说出具体发生的事情和所在地址,警察都会进
五保户进养老院后,小麦补贴归养老院吗
在实际操作中,五保户进养老院后,应确保个人财产权益不受侵犯。若发现小麦补贴被养老院侵占,首先尝试与养老院协商,明确补贴应归个人所有。若协商无果,可收集相关证据,
你好,房子是父亲的名字,父亲不在了,母亲卖房子需要子女签字吗?
确认房产权属是关键。若共有,需子女签字;若母亲独有,则无需。共有情况下,可协商出售,按份分割房款;或先析产再出售。若独有,母亲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自愿和对方发生关系对方报警说我强奸
如果对方是成年人且自愿与你发生关系,但后来报警称你强奸,首先保持冷静,不要慌张。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如短信、通话记录、视频等,证明双方的关系是自愿的。同时,配合警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