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10-03-13 17: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建设工程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投标。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和公众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投标。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和公众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施工、监理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达到以下规模和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工程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主要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不足以上规模和标准的铁路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八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的部门归口管理全国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对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三)审查招标人资质。

  第九条 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委托的铁道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铁路局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委托规定权限负责监督、检查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审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标底编制单位资格;

  (三)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四)对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的招标计划、标底、评标办法、招标结果进行审查、核准;

  (五)协调与省、市地方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

  (六)组建并管理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

  第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除特殊情况经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外,一律在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的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批准,其他建设项目按规定已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二)有批准的设计文件(两阶段设计有初步设计文件,一阶段设计有施工图);

  (三)建设资金已落实;

  (四)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已建立。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负责组织招标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招标人的责任与权利

  (一)责任:

  1.发布招标公告及编制招标文件,负责组织招标;

  2.审查投标人资格;

  3.组织现场踏勘,解答和澄清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4.编制标底,组建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

  5.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6.对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与建设项目目标实现的差异承担责任;

  7.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规,按规定保守秘密;

  8.负责招标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二)权利:

  1.参加设计文件鉴定;

  2.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经过资格审查选定投标人;

  3.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有权自行办理招标,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4.有权拒绝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5.按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人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不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有与建设项目规模相适应的,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专业齐全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四)设有财务机构和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能按有关法规进行财务管理和独立的会计核算;

  (五)资质等级与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相适应,有从事同类铁路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第十六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下列书面材料,经核准后方能自行招标: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的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包括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的高、中、初级职称的人数;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评委专家库;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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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通过招标方式或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在上述书面材料中说明。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委托招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报告等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向外泄漏有关情况,影响公正、公平竞争;

  (三)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已代理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业务,不得转让招标代理;

  (四)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及投标人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公开招标。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必须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投标人投标。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可比照招标公告。

  第二十条 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等至少一家媒介上发布,其中,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同时应将招标公告抄送指定网络。公告发布手续由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的交易中心归口对指定媒介办理,同时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招标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内容、规模、实施的地点和工期;

  (三)获取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四)对投标人资质条件的要求;

  (五)招标的日程安排;

  (六)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程序如下:

  (一)编制、报批招标计划;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申请投标;

  (四)审查投标资格;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召开标前会;

  (七)递送投标文件;

  (八)确定评标方案、标底;

  (九)开标、评标、定标;

  (十)核准招标结果,发中标通知书;

  (十一)上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二)承发包合同签订与登记。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提出招标计划报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招标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概况,招标依据,招标方式、范围和内容;

  (二)标段划分依据及数量,每个标段的主要工程量及估价;

  (三)投标人选择标段的方式;

  (四)招标时间安排和地点;

  (五)评委会组成方案,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的专业分类、人数;

  (六)建议定标方式。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招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条件;

  4.技术规范;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保证;

  8.辅助资料表及各类文件格式;

  9.履约保证金;

  10.合同协议书;

  11.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12.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应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13.招标文件应对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划分、内容要求、密封、标志、递交投标文件和开标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招标文件应载明:严禁中标人转包工程,中标人不得将招标项目的主体、关键工程进行分包;重要的设备和主要材料的招标范围,其他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供应方式;开标时的唱标内容。

  (三)招标文件不得规定任何不合理的标准、要求和程序,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澄清或修改内容以及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书面答复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标段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段不宜过小;

  (二)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考虑工程的整体性、专业性;

  (三)有利于组织工程建设和管理,工程衔接和相关工程的配合,场地平面布置,大型临时设施、过渡工程和辅助工程的合理配置,分段施工、分期投产、分期受益。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载明的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七条 资格审查一般应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或特许证等;

  (三)具有有效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以往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

  (五)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暂停投标期限,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

  (六)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

  (七)近一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既有线施工造成的铁路行车重大、大事故;

  (八)投标联合体还应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将资格审查结果通知潜在投标人,并在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的交易中心公布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才能购买招标文件。[page]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按下列原则和方式确定潜在投标人投标标段:

  (一)若潜在投标人自报投标标段,资格审查通过后即为潜在投标人投标标段;

  (二)考虑资格审查通过的潜在投标人的专业特长确定投标标段;

  (三)结合资格审查通过的潜在投标人的企业规模,做到投标机会基本公平。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组织召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的标前会。标前会的内容包括:

  (一)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和工程概况,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情况。

  (二)现场踏勘。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由招标人统一组织或明确由潜在投标人自行进行。

  (三)潜在投标人提出问题,招标人答疑。

  提出问题应以书面方式,答复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招标中各项工作的期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向交易中心报送招标公告资料至发售招标资格审查文件一般不少于12日。

  (二)招标人发售资格审查文件至潜在投标人报送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一般不少于7日。

  (三)潜在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的问题一般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6日前,过时不予受理。

  (四)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时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止不得少于20日。

  (五)评委专家的产生时间:开标前1-3日。

  (六)评标时间:从开标至推荐中标候选人一般在15日之内完成。

  (七)招标人应于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上报招标结果,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准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应不超过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九)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招标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招标:

  (一)一个招标标段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

  (二)一个招标标段所有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有效投标文件少于三个;

  (三)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四)投标人放弃中标,其余又无有效的中标候选人;

  (五)由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中标无效,其余又无有效的中标候选人;

  (六)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原因需要重新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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