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100小区业主称车库属全体业主所有拒交车位费被诉

更新时间:2019-09-25 16: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业主以小区地下车库应属全体业主所有为由,拒绝交纳车位费,从而被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购房合同标明配套设施有地下车库,但并不影响该车库产权所有人及管理人主张其权利,由此判决被告业主给付拖欠的车位使用费和管理费计450
一业主以小区地下车库应属全体业主所有为由,拒绝交纳车位费,从而被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购房合同标明配套设施有地下车库,但并不影响该车库产权所有人及管理人主张其权利,由此判决被告业主给付拖欠的车位使用费和管理费计4500元。
  于某是南开区阳光100小区的业主,自2007年4月23日使用小区地下车位,直到2008年7月共计15个月都没有付费。在此期间,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曾两次向于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支付相关费用,都没有结果。双方为此成讼。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提出,根据两家公司的协商,每个车位每月由物业公司收取管理费80元,房地产公司则按有关规定及排气量向使用人收取租赁使用费。按照这一收费标准,于某累计拖欠地下车位使用费和管理费共计4500元。对于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于某并不认可,他辩称,地下车库应属全体业主所有,购房合同交房标准中配套设施已附地下车库,且其没有同二原告签订任何交费协议,所以不承认他们的协议,不同意支付费用。
  根据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原告取得了讼争之车库的所有权,即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虽未与二原告签订使用地下车库的协议书,但已实际使用了原告所有车库的车位,接受了小区物业的管理和服务,即应交纳相应的使用费和管理费。考虑二原告签订的《地下车库泊位委托管理协议》中关于收费约定的事实,可由被告按二原告的约定分别给付原告房地产公司租赁使用费及给付原告物业公司管理费。尽管被告提供的购房合同标明交房标准中配套设施有地下车库,但只能说明被告购买房屋的配套设施中有地下车库,并不影响该车库产权所有人及管理人主张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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