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北京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12-10 13: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2002年6月20曰,市政府公布了《北京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责任追穷办法》(市政府令第97号,下简称97号令)。97号令是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实施后我市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新举措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2002年6月20曰,市政府公布了《北京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责任追穷办法》(市政府令第97号,下简称97号令)。97号令是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实施后我市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新举措,为依法追究土地违法者的行政责任提供了具体、明确的依据,对于保证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进一步促进和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现将97号令转发结你们并就我局系统宣传及实施97号令的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予以贯彻实施:
一、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创造良好工作氛围
(一)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就97号令的贯彻落实工作意见向区县政府做一次专门汇报,争取以区县政府名义召开本地区有关会议宣传及实施97号令;同时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抓住本次机会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为今后各项土地管理工作打下基础。
(二)各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普及宣传合法用地的正面典型,曝光违法用地的反面典型.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效应。
二、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自身依法行政水平
97号令是我市土地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并追究行政责任的具体依据。各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本部门全体同志认真学习,熟悉97号令的具体内容,提高自身依法行政水平。
三、严格执法,加强与行政监察机关的配合工作
(一)各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97号令的过程中应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涉及追究土地违法者行政责任时,要坚决依法办理,不能姑息迁就。为切实做好97号令宣传及实施工作,各区县国土房管局认为条件县备的,可对典型违法案件予以处理后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二)97号令的贯彻落实,涉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监察机关的配合,各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主动加强与同级行政监察机关的联系,及时沟通,建立良好协作关系,共同提高办案水平。
二OO二年七月十八曰

北京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严肃追究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市和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控告或者检举。
第四条无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1公顷(1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2公顷(3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O.33公顷(5亩)以上不足O.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耕地1公顷(15亩)以上不足2公顷(30亩).或者其他土地2公顷(30亩)以上不足3.33公顷(5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O.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未达到但接近第(三)项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较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条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视其超越权限以外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数量和其他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O.67公顷(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O.2公顷(3亩)以上不足o.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O.33公顷(5亩)以上不足O.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土地0.67公顷(10亩)以上不足1.33公顷(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O.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3公顷(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不足O.2公顷(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顷(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O.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O.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土地0.67公顷(10亩)以上不足1.33公顷(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O.33公顷(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o.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3公顷(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区、县和乡、镇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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